新华社海口2月1日电(记者陈菲、邓伽)记者1日获悉,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8万多起。为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调整案件审理格局,以应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增多、类型多样的发展势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1日在海口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近年来各级法院通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据悉,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38220件,涉港澳台案件42064件;共审结二审涉外商事案件4718件,涉港澳台案件8502件。共受理一审海事案件44584件,二审海事案件4716件。
万鄂湘表示,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有的地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增幅达到10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呈好几倍的增长。而且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信用证纠纷、外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纠纷等案件逐渐增多。针对这一形势,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进一步调整案件审理格局,理顺人民法院内部职责分工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基本的调整思路是:原则上所有中、高级人民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应该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涉外审判队伍和健全的专门机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进一步界定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一是区分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质不应局限于法律关系主体,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标的、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有一项要素涉外,即应界定为涉外案件。二是区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本应以国内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标准为依据,只要不属于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这几类传统民事纠纷以及典型的房地产纠纷,都应归类为涉外商事案件,纳入集中管辖的范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也正在积极协调,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据了解,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167个中级法院、61个基层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至2009年底,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已经设立32个派出法庭,比2005年增加了9个,派出法庭的受案已经占海事法院同期受案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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