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政府近日向社会公布修改之后的《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办法》。其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
此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或者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应立即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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