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习惯“将安全带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体后,再扣于带扣”,因未将安全带依三点式设计规定方式扣系妥当,被罚3000台币。图为示意图,非当事人。台湾《联合报》记者曹馥年/摄影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湾陈姓男子行驶高速公路时,被交警拍照检举未系安全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罚锾3000元(新台币,下同)。他辩称自己有系,只是习惯“将安全带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体后,再扣于带扣”,导致正面角度容易被误认为未系安全带。
他向市府交通局提出申诉未果,再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为,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意旨,小客车驾驶人及前座乘客,应依三点式安全带设计规定方式扣系完善,方得认定为有依规定系安全带,因此驳回陈男之诉,3000元照罚。
陈姓男子去年9月10日、23日驾驶自小客车在主干道一号行驶,皆被交警检举没系安全带,各罚3000元。他认为,举发单位平日只以“乘车请系安全带”等语倡导,未告知人民应以法规规定的方式系安全带,亦未言明罚则。他不是没系安全带,是“没依正确方式系”,10月收到罚单后,也随即改回正确的系安全带方式。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如何藉由裁罚使民众习得正确系安全带的方式,而非斤斤计较于琐细时空切割,予人民强烈处罚,他9月23日被拍照检举时还不知道自己系安全带的方式是错的,该张罚单应与9月10日的违规以一行为论之,罚一次就好。
台南市府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驾驶人、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处驾驶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汽车驾驶人及乘客系安全带实施及倡导办法也有规定,系安全带时应遵守“带扣确实紧扣”、“安全带无扭曲或反转,松紧度保持适宜”、“腰部安全带置于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带置于手臂上端以上”。陈姓男子错系安全带的违规态样相同,但已相距13日,难以一行为论之。
法官认为,陈姓男子违规被罚,于法并无不合。一审驳回陈男告诉,仍可上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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