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月颁布劳动条4字第10401315解释令,明确规定女性劳动者即使全年请病假与生理假已达三十三天上限,若还有请生理假需求时,仍可请生理假,只是雇主可以不支付薪资。
这是因为依据台《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4条第1项,女性劳动者因生理日而致工作有困难时,每月可请生理假一天,全年请假日数目不超过三天的,不并入病假计算。而另据台“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劳工因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的,若未住院一年内可请三十天病假,此期间内雇主应给付半薪。因此,依前述规定,台女性劳动者全年可请三十三天病假,雇主需给半薪。而超过三十三天的,女性劳动者还可请生理假,但只能是一种无薪假。显然,此次台劳动行政部门的解释令,是针对女性劳动者请生理假的规范进行解释,以便明确劳资双方之间关于生理假的权利义务,供劳资双方遵循。
而为什么如此规定?这是因为,据统计,台女性劳动者一年平均约请2.9日生理假,不需证明就可向雇主提出。而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已将生理假准假状况列入劳动检查项目,女性劳动者可安心提出,不必担心雇主有相关看法。
女性劳动者每月可请生理假一天。也就是说,一年台女工可请十二天生理假;只是超过三天的,其余的应计入所请病假的天数。应该说,生理假是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一项福利,不过,其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据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调查,2013年女性劳动者仅11%的人曾请过生理假。而请生理假的一个趋势是,女工年纪越小请假的比例越高;所任职公司的规模越大,女工请假的比例也愈高。一些女性劳动者之所以未请生理假,是因为自认生理期工作不会造成困扰或是因为年龄偏大而致无此项需求。当然,也有高达一成五的女工并不知道生理假是怎么回事。这也反映出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倡导工作还有待加强。而有休过生理假的女工坦言,请生理假只得半薪,不如在生理期以特休假等全薪假的名义请假划算。除非是全薪假的假期已经用完,才会考虑以生理假的名义请假。若生理假改为全薪假,就不用多加考虑,以生理假的名义请假就可以。
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女工请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若违反,则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女性劳动者在请生理假时,还是有颇多忌惮;主要是担心雇主认为其患有“公主病”而影响日后的升迁,严重的甚至导致职位不保。而相关法律专家也在担心,生理假看起来是提供给女性劳动者的一项福利,但有可能会给女性的职位竞争带来劣势影响,影响两性工作平等的落实。(张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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