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社”报道,前陈水扁当局“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司法黄牛案,更一审刑度从一审的12年骤减为7月。据了解,合议庭3法官意见严重分歧,经过多次评议,最后以“过半数意见”作成判决。
陈哲男被控2002年间担任“总统府”副秘书长时,自称得以影响司法案件,向前新偕中建设董事长梁柏熏诈取新台币600万元。一审时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他12年;二审审酌陈哲男已全数还钱,仍依贪污罪论刑,但将刑度降为9年。
台湾高等法院27日更一审,合议庭以陈哲男当时虽为“总统府”副秘书长,但对司法案件并无监督或调查权,不符贪污罪“职务上行为”的构成要件,改依普通诈欺罪判刑陈哲男7月。刑度落差之大,各界哗然。
法界人士指出,实务运作上,通常重大瞩目案件,合议庭3法官会尽量见解一致,以“共识决”宣判,若仅以“多数决”过关,易引起争议;例如2007年高雄地方法院对高雄市长陈菊的当选无效之诉,一审合议庭就是因判决仅为“多数决”,引发争议。
陈哲男案中,高院更一审的合议庭由审判长曾德水、受命法官崔玲琦和陪席法官陈恒宽组成。据了解,3名法官评议过程意见不一,评议很多次,才勉强以“多数决”作成判决。
高院人士指出,曾德水办案认真,但对自己判决过于自信,自认禁得起考验,承受得起社会舆论质疑,以致轻乎其它法官建议。
多名一、二审法官担心,在爆发法官收贿案后,轻判陈哲男再度引发社会质疑,可能会让部分不愿背负舆论压力的法官产生“酷吏效应”,将许多应获无罪或得以轻判的被告重判,反而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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