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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门:符公益皆可公布姓名 不违“个资法”

2012年11月09日 09:14 来源:东南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据台湾媒体报道,学校张贴荣誉榜,有没有违反“个资法”?“法务部”昨天指出,学校张贴有学生名字的荣誉榜,是为执行教育工作的职务,有特定的教育目的,并没有违反“个资法”的问题。“法务部”官员还说:“学校不必过度解读‘个资法’。”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个资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是个人资料的“保密”;学校为鼓励学生张贴荣誉榜,符合公益目的,学生的名字当然可以公布。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官员指出,“个资法”第十六条明定,“公务机关只要在执行法定职务的必要范围内,并符合机关主管的特定目的,搜集利用个人资料,并不违法;若是在特定目的外,只要机关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权益而搜集个资,也不违法。”学校搜集学生的个人资料,张贴有学生名字的荣誉榜,显然是为了教育目的;张贴学生姓名的荣誉榜,有利于学生权益,符合“个资法”第十六条,并没有违法问题。

  “法务部”指出,“个资法”的解释,各主管机关应深入了解并加强正确宣导;过度扩张解释,要每个人都提书面同意使用个资,“那岂不发疯了”,不但与“个资法”立法目的不符,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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