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时政 | 本网快讯 | 两岸 | 国际 | 港澳侨 | 热点新闻 | 大陆纵览 | 社会 | 财经 | 教育 | 军事 | 科技 | 传媒 | 奇闻趣事 | 新闻发布会 | 新闻人物

台新版本“个资法”今日通过 追加媒体免责条款

时间:2010-04-27 12:30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4月27日消息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日前在台湾引发轩然大波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法议题,蓝绿“立院”党团忙协调。今天经过朝野协商后,共同提出复议,并完成三读程序。依据新修订的版本,未来台湾传播媒体因为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做为新闻报道之用,可以免除告知当人的责任。

  此次通过的版本兼顾“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与完成二读的版本有四点不同。

  第一是媒体免告知条款,明定“大众传播事业者基于新闻报道之公益目的而搜集个人资料”,得免告知当事人。

  第二是台湾民众上Google等网站搜寻数据不触及“个资法”,明确只要与“公共利益”有关,个人资料取自一般可得之来源,非公务机关可对个人数据处理或搜集,避免民众动辄触法之虞。

  第三是个人在博客上传他人合照或在公布影片限制放宽,明定“于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未与其它个人数据结合之影音数据”,不需当事人同意。

  第四是在隐私权部分,明定如果当事人对个人数据的禁止处理或利用情形,与搜集者搜集或处理的特定目的,明显有更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仍应经当事人同意或符合其它规定,才能够搜集或处理个人的数据。

  对于,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的搜集或处理,一定要“与公共利益有关”,“公共利益”定义到底为何。台当局“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覃正祥坦承,这部份很难处理,因此这次也订出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部门要订出施行细则。(中国台湾网 张辰剑)

  相关阅读:隐私保护大战新闻自由 台“个资法”或延缓通过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编辑:张辰剑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