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吕秀莲、游锡堃及陈唐山被控诈领“机要费”,台北地院昨天判决3人无罪;经办的幕僚人员苏妍妃等人便宜行事,因循往例搜集他人发票核销“机要费”,依伪造文书罪判刑2到6月,均缓刑2年。
合议庭认为,“机要费”支用与核销,不应采取过度严格的检视角度,不应单以核销的发票与公务无关,就认为该款项并非因公支出,仍须其他证据证明。
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另被控任内诈领特别费;因特别费已修法除罪化,此部分皆判免诉。
吕秀莲通过律师苏友辰表示,感谢司法还她清白,对2007年朝野恶斗使她沦为政治斗争的司法祭品、无辜为此案缠讼4年、幕僚因国民党历史共业而遭波及,她内心有无限感慨和歉憾;她将于适当时机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改革提出意见。
特侦组侦办“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案,2007年九月间起诉吕秀莲、游锡堃等人通过幕僚搜集他人消费发票431张,充作“机要费”原始凭证,申领“机要费”271万多元(新台币,下同);吕秀莲等人自2000年到2006年五月间,由幕僚搜集他人消费发票1005张,申领核销特别费563万多元。
合议庭审理认为,吕秀莲与游锡堃公务繁忙,均由幕僚报销“机要费”;首长们部分特殊行程或场合的公费支出,难以取得发票凭证,扁办会计处人员长期以来对“机要费”核销均采宽松形式审查,仅要求与总额相当的统一发票即可;吕、游等人对于幕僚人员使用他人发票核销并不知情,也未指示。
判决指出,吕秀莲与游锡堃的“机要费”,向来是扁办会计人员作业后,交由吕秀莲游锡堃办公室人员收受,吕、游仅被动领取;检方无法证明吕、游以诈术使会计人员交付“机要费”,且吕、游任内因公支出的金额远大于“机要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