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于2014年3月的台湾“太阳花学运”攻占台行政机构一案,10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宣判,主要被告人魏扬等10人,被控涉煽惑他人等罪名,均宣告无罪,全案可上诉;其余11名被告涉犯妨害公务、损坏公物等罪,分别被判刑3至5个月不等刑期,但均可易科罚金。对此,台湾《中国时报》4月12日发表评论,摘编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此一判决,针对“实际实施攻占行政机构行为之人”,虽然判定有罪,但是对于在网络以及现场透过扩音设施煽惑、指挥群众攻占行政机构之人,却统统认定无罪。法院一方面在认定的事实中指出,魏扬等人“在行政机构持小型大声公向现场群众喊称:其为现场总指挥,指挥现场民众攀爬铁拒马进入行政机构,并指示民众回青岛东路拿睡袋、棉被至行政机构,占领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却在理由中以魏扬等人的言论只是“个人情绪激动、不满之言词”或“带领群众、提振士气呼喊口号之言行”,进而做出“魏扬等人主观上难认具有煽惑犯罪之故意”,实在令人费解。
魏扬等人不但在网络上号召民众立即前往攻打行政机构,并且进一步在行政机构外,自诩为“现场指挥”,进而“指挥现场民众攀爬铁拒马进入行政机构”,难道主观上不知其言论会促使现场民众立即违反法律,对行政机构进行冲撞,从而构成侵入建筑物罪及妨害公务罪?而客观上,不但大量民众接受魏扬等人的号召赶到行政机构,更进而依照其指挥“持铝梯攀爬进入行政机构”、“占领行政机构”,并且推打警察、入侵行政机构、破坏公物,此不适足以证明魏扬等人的言论,在客观上也确实可造成立即危害?
领头大哥没事,冲锋小弟有罪!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相对照魏扬等人当天的言论:“各位,我今天身为现场指挥,如果有一切法律责任,有任何流血,我当然会一切承担,我们所有发起这些行动的人都会承担。”实在是最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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