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月22日消息 在厦门大学任教的台湾国际法学教授傅崐成日前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开罗宣言》的协商代表均有最高职权,并设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各方也都执行约定,毫无疑义是一项国际条约(即《开罗宣言》具国际法约束效力)。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大法律学院国际法教授姜皇池此前在媒体投书表示,《开罗宣言》的名称与文件格式,均不具条约形式,故非条约。对此,傅崐成接受台湾媒体访问时反驳了这种说法。
傅崐成说,一项国际文件是不是条约,并非根据它的名称来决定,也不是按照它的文件格式来决定。
他指出,依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定义,称“条约”者,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2项以上相互有关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在国际社会上,条约的身份也从来不是看它是否经过当事方的签名,签名只是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诸多方式之一而已;何况《开罗宣言》还制作了详细的文件依据,由中、美、英三方最高领导人相互同意后公布于世,“签字行为,从来就不是条约产生拘束力的关键”。
傅崐成表示,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领袖于埃及开罗会商完成《开罗宣言》,是由三位最有缔约职权的国家领导人所完成,开罗宣言的协商代表具有最高职权;宣言的内容创造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各方也都按照宣言执行了相关约定。因此,《开罗宣言》毫无疑义是一项条约。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陈荔彤表示,领土过去让给别国,现在回到持有者手上,只要事实上已经返还,当时没有条约支撑也可以,但有条约更好,重点是领土移转程序已经完成,台湾主权的回归是确定的。(中国台湾网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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