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月14日正式公布并开始生效。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个总共10条的《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两个批复。《规定》和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两岸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又制定了这个《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规定》还指出,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