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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加大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认可力度

2009年05月14日 13:3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杨维汉)于5月14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加大了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申请认可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点就是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补充规定》中明确了申请认可期间,申请人可以全程申请财产保全,从而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同时又把担保制度引入财产保全程序,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存在的证据,减少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审理申请认可案件,实行财产保全制度,是大陆司法制度的又一创新。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规定》还把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时间由1年延长到2年。此外它还规定,2年内因发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为解决申请人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的真伪难以辨认,部分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否确定不明确,申请认可的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不清楚等问题,《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在认可程序中出现错误,或者认可以后判决确认的被执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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