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从5月14日正式公布起开始生效。该《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据称,《补充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22日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比照《规定》办理,从而使申请认可案件的范围扩大。该《规定》和这两个批复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大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为维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制定《补充规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两岸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把为两岸同胞谋福祉,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作为指导思想。《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
《补充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具有广泛性和统一性。第三、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第四、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具有包容性和前瞻性。
《补充规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所作出的一大举措,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唇齿相依、血浓于水的骨肉情谊。 (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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