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部获悉,《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12月21日签发司法部令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增进两岸法律服务人员的交流,进一步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文》
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后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是大陆方面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的一项重要决策。
为落实这一惠台政策,司法部于2008年6月4日发布施行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据悉,今年共有600余名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中37名考试成绩合格。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范围、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管理措施。其中大部分规定体现了对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鼓励和保护,例如,台湾居民的执业范围不仅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包括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全文》
解读:为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提供法律保障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除针对台湾居民的特殊情况作出部分特殊安排之外,均与大陆居民一样,适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的一般规定。
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其执业权利和义务与大陆律师基本相同。
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和许可程序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