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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下海”不能“自由自在”

2017年10月10日 14:09: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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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10月7日 央广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务员这个“铁饭碗”,如今也不再是一成不变的了,公务员辞职变得不再“另类”,而是犹如一个企业员工辞职一样普通的举动罢了,当公务员想换一份工作,换一个工作方式时,当公务员的工作遇到瓶颈时大胆地提出“下海”,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可是,又因为公务员职业身份的特殊性,辞职“下海”后,可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随意徜徉,这必须有规矩可讲,有规矩必守。

  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公务员辞职“下海”,当时是想着趁新事物兴起,新经济体迅猛发展的好时机,去外面的世界闯一闯,为的是打拼一份更好的生活。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政府部门机关干部的待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公务员辞职“下海”的初衷就变成了丰富阅历,适应变革等等。

  在笔者看来,公务员辞职“下海”,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相反,这恰恰是符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才制度的。当一个人,他通过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系统后,他就是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可这不是强制的,当他遇到瓶颈、想要改变的时候,也可以选择“退出”,这是合理的。

  只是,因为过去享有和行使过权力,而权力的光环总是不会因为辞职而立刻消失,所以,当这些辞职的公务员重返“大海”时,便不能再如普通群众那样“自由自在”,必须把那些可能存在风险的,诸如“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影响力”的领悟,列为“禁渔区”,禁止公务员进入执业,也禁止公务员从事任何违规的行为。

  对公务员辞职“下海”后的去向、职业行为等做出诸多详细的规定,并不是对公务员的就业诸权利诸多限制,而只是在权力的范围内保障人民群众的利息不受损害,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尊重选择辞职“下海”的公务员,但是也请这些公务员能够依然守规矩,享受自由的前提是遵守制度的规定,不做违规的事。(中国台湾网网友:唐蕾)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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