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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过错方“赔当其过”更应少分财产

2017年06月20日 21:2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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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6月18日《中国新闻网》)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违背了社会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强烈愤慨。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高,其中因“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婚内出轨俨然已经成为破坏中国家庭婚姻的最大毒瘤。有调查显示,超过5成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造成,而在江苏省司法机关审理的离婚案中,有三成多是因“第三者”引发。存在重婚、出轨等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行为的过错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毫无疑问,这符合家庭道德和社会正义,也是大众一直以来的呼吁和诉求。

  但是,从法律和司法实践角度说,婚姻家庭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本身并没有任何新意,完全是在重申现行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是一直这么判决离婚案的。

  事实上关键问题是,虽然一直有婚姻家庭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过错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太轻,对过错方起不到任何的遏制和惩罚作用。婚姻家庭的过错方,一般只是赔偿几万元的精神损失,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并不占劣势,不会少分或不分财产;只有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财产分割上才会少分或不分。特别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高达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的富豪家庭来说,几万元的过失赔偿不过是九牛一毛,根本不在乎,明星王宝强离婚案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弘扬家庭美德,发挥出法律应有的功能,对于在婚姻家庭中的过错方,不只要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更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处于不利地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才是大众长期以来的真正心声,也是大众高度关注明星王宝强离婚案的重要原因,《婚姻法》应当朝这个方向修改。(中国台湾网网友:何勇)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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