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然晕倒两天后离世,因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她该不该被认定工伤?”深圳某厂女工程女士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但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9月6日新快报)
上有高堂待奉,下有子女要教,但却在人生盛年之际永远地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程女士的离世不免让人唏嘘感叹。然而,更让人无法释怀的,还是家属主张工伤认定被拒的残酷现实。
其实,这起工伤纠纷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双方认知上的偏差,也就是在最终死亡时间的认定上存在异议。站在当地人社部门的角度,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中明确显示,抢救时限早已超过48小时,这与现行的工伤认定标准明显不符,因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回复无可厚非。而在家属一方来看,在抢救未达48小时的时间内,院方已多次宣告逝者脑死亡,病情不可逆,只不过由于家属心有不甘,在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本能地要求医生继续抢救而已,工伤认定当以脑死亡时间为准。
客观而言,对于死亡的定义,医学上与法律界所持的标准不尽相同,前者认为脑死亡即为一切生命体征的终止,而后者却将抢救行为的结束视为最终的死亡时间。而在现行的工伤认定条例中,只是作出了“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硬性规定,而未将死亡时间具体定位到医学概念还是法律概念。如此,制度本身存在的概念模糊,势必在制度刚性与道德伦理之间横亘出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若要获得工伤认定,则势必要舍弃亲情与道义,责任与良知,掐着时间抢救;若看重感情,则意味着放弃工伤认定后的一切经济赔偿,更要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不管怎么看,现行的认定标准无疑都是在让家属做一道“保命”还是“保工伤”的二选一考题,相信法律也不会允许甚至鼓励家属选择“利己”的方式来获取工伤赔偿。
其实,有关部门之所以将48小时确定为工伤抢救时限,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捍卫企业利益,规避那些无限扩大恶意侵占工伤赔偿的失信行为。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给当事者出了一道难以抉择的道德考题。既然工伤是一种无法预知也无法规避的工作风险,那么由此带来的伤害理应由社会埋单。
工伤认定固然是一个法律议题,但更关乎道德与人情。有鉴于此,在政策层面,有关方面不妨进一步厘清概念,将认定标准具体到脑死亡范畴,如此,即便出于对家属的抚慰与尊重而做一些无谓的抢救,也不妨害最终工伤结论的认定,也才能真正做到立法为民,传递出冰冷法条的人文关怀。(中国台湾网网友: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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