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何以出台和中央相违背的文件

时间:2013-07-11 14:0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资金扶持、人才支持、保障服务等多方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而文件引起较多关注的,则是其中提到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可离岗创业。(7月10日《合肥晚报》)

  安徽人社厅的文件,是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帽子下的堂而皇之,而事实上,安徽的文件在打擦边球,推动5年内将退休的公务员提前退休创业,其实质上是违背了中央相关精神。

  2008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在此之前,我国已进行过两次干部在企业任职大规模清理工作。第一次是在1998年,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联合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从事经商活动进行了全面清理,上述部门与企业完全脱钩。第二次清理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04年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进行的,全国共有80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辞去或被免去所兼企业职务。

  另外在2001年,中纪委曾发文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从上述中央精神来看,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领导干部,连在企业兼职都不可以,何以,在安徽就可以,而且更有甚者,竟然是在其任职之时,就可以让其自己创业。领导干部,以至掌握实权的普通公务员,如果不是因为利用其公共资源,或者在任时织成的权力网、累积的人脉资源等,谁会在临退休时还选择下海呢?

  鼓励公务员下海,从发文的起始就是错误的,公务员本就是社会的精英,难道其下海不下海谁心中还没有一把尺子不成,还非得鼓励不成,想下海的你拦也拦不住,没有金钢钻,不想不敢下海的,你推着下海,他也不愿意跳下去。

  事实上,或许这样的规定,又为曾经大权在握的领导们留下腐败的通道。当前官员腐败多样化,其中腐败期权最难查办,有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位时,竭力形成自己的圈子,为企业、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但是,其本身并不涉及经济利益,而后在其退位后,再用其他方法收取回报,享受权力的“滞后效应”,例如暗股、任职领取巨额薪资、自己创办公司等。

  还有一个不得不说的担忧,当前中央反腐力度持续加大,老虎、苍蝇都害怕,出台这样的文件,是否会有老虎、苍蝇借机下海,顺便将不法之款洗白了呢?

  安徽文件已引发了社会舆论热议,退休官员、辞职官员的去向,应该查个水落石出,还公众一个明白,给舆论一个交待,给当事人一个清白。(中国台湾网网友 黄国胜)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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