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费”合法的根源在哪里

时间:2013-03-29 13:31   来源:中国台湾网

  广东省教育厅28日晚对外回应称,珠海金湾区第一小学收取“小学生午休管理费”,符合广东现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此项规定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里面提到,城镇小学可以收取“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中国新闻网 3月28日)

  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地方,学累了在中午空闲时间趴在课桌上休息天经地义,而如今,这种小小的要求却需要缴纳“午休费”。“午休费”引发如此大的争议,正是因为公众觉得不合理,这样一项不合民情不得民心的收费最后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合法”,根源在于权力缺乏制衡。

  法律是一项契约,契约下的人们根据要求遵守,它很大程度上是民意的汇集,是为民服务的。民众将管理社会的任务交给政府,使其有制定政策的权力,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可是政府拥有了权力却没有制定出符合民意的政策,随意违背契约精神,权力制衡双方的不平等是主要原因。

  法律本应是约束权力的有效工具,然而在我国,政府制定不合理政策并不受限制,这也是“午休费”可以披着“合法”外衣大行其道的原因。法律没有发挥其制衡权力的效果,除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外,更多是由于权力的集中导致部分法律施行不佳,没有发挥本质作用。

  法律给公民提供了保障自由的权利,把法律当成至高无尚的准则遵循,才能避免权力的渗透,这有赖于制度的改革。“午休费”不受民意影响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在限制政府权力上的无作为。可以看出,“午休费”事件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通通归于广东省教育厅,没有制衡,“合法”仅是一家之言,“有法可依”也在意料之中。

  “午休费”光明正大的收取背后潜藏着太多无奈。缺乏制衡,只会使一方独大,以权力制衡权力,才能防止权力被滥用。在公权力下,民众只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势群体,只有完善法律和制度,民众才可以在互相制约的环境下坐收渔翁之利,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蒋沂含)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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