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花蕾”在家长监护失责中“凋零”

时间:2013-03-25 14:56   来源:中国台湾网

  3月23日,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和福永街道分别发生两宗交通事故,死者都是一岁半左右的小孩。而22日中午福永也曾发生一宗事故,一名8岁男童被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伤,后送往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于23日死亡。(3月24日 人民网)

  发生在2011年佛山女童小悦悦在马路上被两车碾压的悲剧,至今还给笔者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痛,而今,令人悲恸的是,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因家长疏忽而导致的儿童意外伤亡事件仍然屡屡发生,巨大的风险时时笼罩着这些“小悦悦”们,作为父母,我们该如何负起看顾之责,呵护他们弱小的生命?

  在笔者看来,一岁半的孩子的能发生惨痛悲剧,就是其父母未尽监护之责而导致的。据调查,我国每年发生的儿童伤亡事故,太多正是由于父母疏忽监护造成的。当今社会,儿童安全的最大隐患就是监护人的缺席,每一起儿童意外伤害事件的背后,总有监护盲区的存在。虽然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让12岁以下的孩子无人陪伴,但作为父母,对孩子的安全一刻也不能放松。目前,很多家长,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父母和留守儿童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意识不强,这也使得惨剧不断发生,让人警醒。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从见诸报端的种种未成年人事故悲剧中,我们看到的是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的不尽责。要知道,无论生活有多艰难,父母都有责任照管好孩子,不能放任他们在危险环境中。

  要杜绝悲剧,父母们应尽到自己的责任,整个社会也有义务帮助家长尽责。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对实施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在“家庭保护”这一章节,应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责任,使该法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借鉴欧美国家关于不得让12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的规定。同时,对于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行为的处罚,除了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以外,也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的监护不力行为,设计出一些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点的处罚办法。使其既能有效地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又收到对相关当事人的惩戒教育效果,切实提高家庭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无论何时,生命安全始终都要放在第一位。孩子年幼,生理心智俱不成熟,是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那么强化家长的责任意识,扎扎实实地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就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对“花蕾”的伤害一旦发生就不可逆转,未雨绸缪,强于亡羊补牢,只有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做一个合格的家长,合格的“护花人”,才能将对家庭和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小,避免惨剧的不断发生。(袁宝)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