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武瑞琪向记者表示,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10月25日 《法制日报》)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总是有很多惊人的创举,如地沟油、三鹿、瘦肉精等,而且不仅在物质文明建设上有显著的成就,在精神文明建设上也创造出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智力成果”,如“中国式”过马路:只要凑齐一小撮人,就可以肆无忌惮的闯红灯。对于这个无视红灯的行为,石家庄采取的“惩罚前三”的措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认为,这种凑齐一小撮人就可以过马路的方式是中国独创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素质低下和法不责众的心里。类似的事情在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文革时期,只要是群众的,就一定是正确的。所以,老百姓们欢呼雀跃,庆祝自己终于登上了政治的舞台。于是,红卫兵可以给国家主席扣上反革命、反人民的帽子,可以将朱德元帅吊在城楼上,可以将归国的科学家困在夹边沟集中营。
《白鹿原》中的白鹿村建立了农民协会,各个村手的农协组织部模仿总部成立时的做法,摆一把明晃晃的铡刀在台上,被革命热情鼓荡着的农协头儿们都觉得窝了兴头儿,嗷嗷叫着抱怨鹿兆鹏太胆小太心善太手软了。原上那么多财东恶绅村盖子,才铡了不过三五个就不许开铡了,革命咋能彻底进行?“中国式”的革命就是一拨人上台革了另一波人的命,下台后又被另一波革了命。在革命过程中,百姓欢呼雀跃,可以肆无忌惮的抢劫、杀人,因为只有是群体行为,那么就符合“法不责众”的社会定律。
“法不责众”真的是中国独创的吗?其实不然,纵观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如法国的大革命《红与黑》的作者斯丹达尔,描述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时候说:“人们做着最残忍的事,却没有残忍的精神。一部分人天经地义、理直气壮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另一部分人。”又如苏联的大清洗运动。由此可知,“法不责众”的心里不仅是中国人独有的,那么为什么进入当地社会,中国的“法不责众”心里表现的尤为突出呢?
有人说,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国民素质普遍较低。我却认为不然,在清华大学里有着机动车限速的规定,一开始笔者也很愿意遵守这样的规定,但是在严格限速的时候,后面的车却不停的按喇叭催促笔者加速,同时由于行驶速度过于缓慢,让本来就不够宽阔的道路变得更加不畅,道路上的自行车流也被阻塞,同样引起了行人的不满。我才渐渐发现:遵守规矩的要被大众鄙视,而破坏规矩的却得到了大众的默许。如果说是普通的老百姓素质过低,所以才会有法不责众的心里。那么清华大学作为中国最高的学府,高素质的群体为什么也如此坚信“法不责众”呢?
中国式过马路其实与素质无关,国民素质较高的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不是“国民素质”而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执行。有人说中国也有法律,中国法律执行起来也很严格。闯红灯这种小事情不需要用法律来调整。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里,就像闯红灯这样的小事也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在新加波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合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闯红灯,甚至可判半年到一年监禁。驾车人闯红灯,除了要被处以罚款外,还可能被吊销驾照,相关部门还可以强制要求闯红灯者进行义务劳动。在香港,乱扔垃圾要被判处25000元的罚款或者坐半年的牢。
在民国时期,东北被日军占领,中国的老百姓在当时有个很不好的习惯——就地小便,日本殖民政府便规定发现就地小便者直接枪毙,开始的时候中国老百姓还不以为然,但是当日军真的枪毙了就地小便的百姓之后,变得诚惶诚恐,从此不敢就地小便。由此可见,劣根性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只有严格的惩罚,才能帮助社会树立良好的风尚。就像110米栏一样,第一次抢跑的人没有处罚,而第二次抢跑的人就会被直接罚下。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运动员由于紧张可以出现的失误,又严格的限制了抢跑的频繁出现。
“中国式”行为并不属于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只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没有法律的惩罚,民众自然不会主动遵守法律规范。当然,在西方法治国家,百姓很愿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规范,他们会将遵守规则当做一种习惯,而并不是只是考虑到违法的不利后果。然而,这种习惯的养成最初也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和培养的。 (中国台湾网网友 王太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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