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对“闯红灯”者执法,不可能药到病除

时间:2012-10-25 21:16   来源:中国台湾网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10月25日 《法制日报》) 

  “中国式过马路”,是交通违法的乱象,应当治理,如何治理?各地都在探索,石家庄的做法,可谓积极的尝试,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有一些细节尚需完善,最主要的是增强执法的严格性及其力度。大小路口的交通隐患都是一样的,无论在何路口,交通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处罚都应一样。只罚前三名,对于遏制“中国式过马路”,是“杀鸡给猴看”,针对性强,这是对带头“闯红灯”者的警示。然而,只罚前三也暴露出“法不责众”的软肋,不够公平。只要“闯红灯”,都该受罚,不该有前三及后三的区别。只罚前三,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中国式过马路”有时一哄而上,并不一定清晰地排出前三的队形,找出前三不那么容易,处理起来费时费力。罚款的力度也不够,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5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少人是隔靴搔痒,不伤元气,赶到的震慑作用有限。 

  人的文明素质是管出来的,新加坡的经验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在执法问题上要理直气壮,严格执法。现在有一种误区,似乎执法都要柔化、人性化,以致于执法底气不足,似乎缺理。我们必须走出这一误区,具体到治理 “中国式过马路”,就应当做到如下三点:无论在何路口,处罚都要一样;前三要罚,后三也要罚;要加大罚款的力度,罚得“闯红灯”者心疼长记性了。 

  “中国式过马路”也不能全怪行人,也与城市交通的规划不合理等因素有关。如,机动车辆无视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对行人的通行予以礼让;红绿灯的设置不利于行人通行,等等。如果城市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予以合理的解决,谁还拿生命去闯红灯?因此,我们在对“闯红灯”者予以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考虑行人通行环境的改善。光对“闯红灯”者予以执法,不可能药到病除。 (中国台湾网网友 于文军)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