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实名制”流于形式 不如彻底禁用

时间:2012-09-18 15:3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去年5月份,国家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个人办理购物卡必须实名制,单位团购超过5000元应该转账。中秋、国庆双节临近,到超市办理购物卡的单位和个人较平时多了很多,实名制推行一年有余,购物卡真的实名了吗?(9月17日中国广播网)

  “禁卡令”(购物卡)三令五申,但风骚不减,甚至被外媒称之“第二人民币”。何以如此?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的特有属性掩盖了赤裸裸的钱权交易。数据显示,某检察院侦办的行贿、受贿案件83%“涉卡”。购物卡俨然成为“黑金”的一种体面外衣。在那些贪官的眼里,收卡比使用现金、实物、银行卡“安全”、“踏实”。例如,收五千元的现金和收五千元的购物卡,如果帮人办事没有办妥,现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则,一旦案发,就按受贿处理。而收受购物卡则不同,由于种种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举报,误以为送的是卡,又不是钱,顶多算个违纪违规。当然,购物卡频繁的出现在“受贿清单”中,也与部分商家“顶风作案”的逐利和相关的法律及制度规范不够完善有关。

  购物卡是代币券的一种,从表面上看获得社会公认,但历史上的政治动荡,几乎都与币值混乱有关。凯恩斯学派认为,货币供给是一个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货币供应量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购物卡大都未经央行或者监管机关审批,更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正如某商家所言,购物卡最关键的玄妙之处在于它往往是由商家与“各单位”之间联动。购物卡的主要对象为集团消费,有了它,稳定的销售额、丰厚的利润便如囊中取物。有些单位为了规避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税务制度,也正看上了购物卡的“洗钱”功能。原先不能公然发放的奖金可以以代币券的方式发放,原先要上缴的所得税兜个圈子就化整为零了。据笔者了解,发行购物卡的商家也大都在偷税漏税。例如,几乎所有的商场都明确规定“持卡购物的消费者不能获得发票”。

  货币是指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一种货币往往由固定地政府或官方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公信力。如果说购物卡是一个经济问题,“购物卡腐败”则是实实在在的政治问题。按《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购物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涉嫌受贿犯罪,送卡人自然难逃行贿之嫌。但从功能上看,购物卡属于消费卡,有代币的功能,且购物卡的发行和使用在国外都非常普遍。我国台湾也将“购物卡券统”纳入契约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和监管。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也应放开“购物卡”市场呢?《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换句话说,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国内一切价款和酬金都只能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而不能使用其他代币方式。

  中秋、国庆双节马上到来,办理购物卡又进入了旺季,记者的调查再次印证,办理购物卡什么手续都不要,单位和个人一样,只要带着钱去就能办理购物卡,至于这些购物卡的用途无人过问。这就意味着,“购物卡实名制”已完全流于形式,至少根本不足以遏制购物卡的滥发滥用。一项调查也显示,超过2/3的网友觉得“购物卡实名制看似美好”。既然是“看似美好”,那么,何不彻底禁止使用或者加大对印刷者、制作者和使用者给予严厉的法律惩戒呢!从法治理念上看,依法严惩也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利用商业预付卡行贿受贿”。(中国台湾网网友 杨锡龙)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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