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视台被控虚假广告罪的警示

时间:2012-07-02 15:41   来源:中国台湾网

  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6月29日《中国青年报》)  

  据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广告,多个广告都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随后,该台继续播放虚假广告;向裕新作为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明知存在虚假广告宣传,仍签播。据悉,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第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我看来,此案警示意义重大,可能由此拉开消费者以刑事手段维权的大幕。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严重危及群众的生命健康。特别是打开电视,到处充斥着令人恶心、充满欺诈、吹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目前医疗广告违法违规的现状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对虚假医疗广告泛滥、误导群众就现象给予了强烈抨击。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以前是5部委联合治理,后来是10多个部委上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虚假广告却势头不减。很多地方电视台对非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播出,仍然有恃无恐。原因何在?在我看来,这与我国在虚假广告上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有关。“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虚假广告盛行。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少。虽然在以往一些虚假广告案中,也有一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受到处罚,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却很少受到追究。这从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媒体被控虚假广告罪案”可见一斑。执法的不严让法律规定成为观赏性条文,执法的纵容更助长了虚假广告者的嚣张气焰。特别是由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却很少受到追究,他们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形同虚设,直接导致虚假广告的泛滥。在民事方面,《广告法》虽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羊毛出在羊身上”。

  从电视台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控有罪一案,我们看出有关部门治理虚假广告的决心。如果有关部门多抓几个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这样的虚假广告典型,不信那些虚假广告者还敢让老百姓“吃错药”!(中国台湾网网友 孙灿金)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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