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2011年12月27日《新京报》)
对于流浪乞讨儿童来说,过去的2011年注定是充满温暖和感动的一年。年初,发端于微博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风起云涌,吸引传统媒体和公安部门的跟进与关注,一大批被拐儿童重获新生;岁末,八部委又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运动,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得到救助保护。
“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份时间表,更是一桩军令状,彰显了政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的信心和决心,值得期待。不过,解决流浪儿问题,治标更要治本。既推动流浪儿消失于街面,更要关心他们有没有回归于家庭,融入到社会;既安排流浪孩子返乡上学,更要注重建立长效救助机制,避免二次流浪。
研究表明,许多流浪儿童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居多。除了被拐卖、胁迫外,造成流浪的原因还包括经济贫困、生存条件恶劣、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而这些都指向一个社会要素——“家庭”。有学者指出,“儿童街头流浪乞讨,家庭应负第一责任”。据分析,三类家庭最容易导致孩子流落街头:一是家庭功能不健全或基本丧失的家庭,包括父母离异、父母双亡、父母单方或双方犯罪、家有病残者等;二是童工家庭,儿童过早地从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经济活动;三是教子无方、存在暴力的家庭,许多父母对学习不好的孩子采用棍棒教育的方式,使孩子离家出走逃离恐惧。
在外人看来,回家,应该是流浪儿童最好的归宿。但如果家庭养育模式失灵,缺乏亲情和温暖,注定是只能成为其流浪途中的“驿站”,而非遮风避雨的“港湾”。民政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每年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中,有40%左右有两次以上的流浪经历。
接送流浪儿“回家”,更要帮其“安家”。全社会还需从重树家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入手,给他们提供两个温暖的“家”。
一个是亲情融融的个体“小家”。《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家庭环境最有利于儿童成长。因此,让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还要在家庭中实现。首先,社区、妇联、学校、团组织等机构要加强对家庭的干预,通过上门调解、做思想工作,尽可能减少家庭解体,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据调查,80%以上的流浪儿童来自偏远的农村地区。以社会福利的阳光雨露,滋润贫困家庭的干涸土壤,有助于更好地呵护祖国花朵。此外,落实就业创业帮扶措施,让中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多地在家门口找到工作,“孩子在,不远游”,从而有时间、精力去扮演好为人父母的角色。
另一个是暖流涌动的社会“大家”。对于家庭功能完全缺失的家庭,政府和全社会要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孤苦无依的孩子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当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亟待做到“三个转变”。一是变“自愿救助”为“主动救助”,通过宣传救助服务政策,社工、志愿者一对一劝导救助等途径,让流浪儿童从内心里配合救助;二是变“简单护送”为“回归安置”,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体特点和家庭监护情况,采取护送返家、委托监护、家庭寄养、社会代养的方式;三是变“输血性救助”为“造血性帮助”,从简单的生活照顾过渡到恤幼育人,提供必要的文化学习和技能教育,帮助其自强自立,早日融入社会、服务社会。。(中国台湾网网友:张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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