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不应该是沉默的羔羊,无论是面对纸质盗版,还是网络上的自由传播,都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17日上午,韩寒起诉百度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百度侵犯韩寒三部作品的著作权,共赔偿韩寒将近10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道歉和关闭百度文库的其他诉求。庭审后,韩寒的代理人表示对此判决结果“在意料之内”。(9月17日人民网)
韩寒起诉百度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虽然百度10万的赔偿,距离韩寒所提出的76万元赔偿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但在笔者看来,胜诉的意义要远远大于赔偿多少的问题:一方面,进入网络时代,作家应该具有版权保护的意识,看到网络上疯传自己的作品,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也要给一些商业网站提个醒,网络并非完全自由共享,网络之中亦有版权问题,如果不尊重作家,再大的商业巨头也可能会成为被告,也有可能败诉。
其实,网络传播版权保护并非无法可依。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韩寒起诉百度,是在依法维权。
百度之前的态度,还算坦诚。百度被控诉之后,3天之内就删除了“作家维权联盟”的所有著作,并且还向作家们进行了道歉。这样的态度,应该值得尊重。但是,在法律层面,一直还缺少一个这样的定论,或者说是“定性”。有些问题,不是仅仅删除和道歉就能了事的,态度上的认错和责任上的赔偿完全是两个层次。作家们之前因为百度文库的免费上传与下载在版权上蒙受了损失,司法对这个损失应该有一个保护,作家们也应该得到赔偿。
韩寒及“作家维权联盟”与网络巨头打官司,此前并不被法律界人士看好。他们认为,百度文库属于开放的网络存储平台,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网络提供商接到相关投诉后,负有审查、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可是,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还是胜了,百度还是败了。这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应有尊重,是作家应该获得的尊严。
从这个角度而言,韩寒胜诉百度就显得特别有范本意义。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用实际上的法律行动告诉所有作家和网站,在网络信息时代,码字者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且能够联合起来勇于面对商业巨头,敢于诉诸法律。作家,不应该是沉默的羔羊,无论是面对纸质盗版,还是网络上的自由传播,都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记得韩寒曾经发表博文《致李彦宏的公开信》,信中有这样一句话,“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对于整个出版界和商业网站而言,真正的“双赢”在于,百度既可以成为广大网友共享文学资料的平台,又可以为作家带去部分收益,让作家们在苦命写书之余可以“晒晒太阳玩玩泥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