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电视观众眼里的“限娱令”

时间:2011-10-27 14:16   来源:济南日报

  传说已久的广电总局“限娱令”终于在近日正式下发,“限娱令”的核心内容是:各卫视频道在晚上7:30至10:00的黄金时间,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全国卫视选秀节目一年加起来总量不超过10档,类型不得重复;各卫视频道必须设一档道德类栏目;减少台湾艺人内地上节目的数量,加强审批控制。广电总局要求各电视台必须在明年1月1日之前落实这些规定,据悉,各大卫视已经在积极调整节目以适应“限娱令”。(详见今日本报第7版)

  近年来,娱乐节目在电视节目中所占的比重呈不断增长之势,这并不奇怪:一方面,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有了钱、有了闲,自然热衷于娱乐,把生活打扮得丰富多彩。另一方面,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人们的精神压力需要及时解压、释放,娱乐节目正好可堪此任。

  从以上角度看,娱乐节目显然不是洪水猛兽,电视娱乐节目增长既有其必然性。当然,也要防止一些恶俗化、低级趣味的娱乐节目充斥电视荧屏。不过,“限娱令”的用意显然不在于此,而是压缩娱乐节目。作为一名电视观众,我对这样的“限娱令”有话要说。

  “限娱令”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婚恋类、情感类节目,竞技类(如《智勇大冲关》)、益智类(如《开心辞典》)节目也在限制之列。这些节目也许带有娱乐色彩,但其生活色彩、教育色彩更为浓厚,尤其像央视的《开心辞典》,它传播了科学文化知识,虽然形式上有点娱乐意味,但也只是为了“寓教于乐”,因而受到许多电视观众的喜爱。即使是婚恋、情感类节目,很多也是积极向上的,观众通过节目感悟婚姻、爱情、家庭、生活的真谛,这些没有什么不好的。“新闻立台”的原则没有错,但总不能要求每个观众成天只看新闻吧。

  每个观众的欣赏口味不一样,我本人喜欢看新闻类节目,不太喜欢看娱乐节目,但我并不反对别人喜欢看,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电视节目说到底是为观众服务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观众提供喜闻乐见的电视节目,这是电视台的责任,也是真正的“立台之本”。没有什么比观众的正当需求更重要,更值得尊重和满足。

  电视台要追求经济效益,就得提高收视率;要提高收视率,就得努力把节目办得好,让老百姓喜欢看。在某种意义上,电视台的需求与观众的需求是一致的,电视台处于市场竞争的第一线,最知道观众需要什么,他们不得不提高节目质量,将观众视为“上帝”,不得不履行“服务于民”的宗旨。从这个角度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电视台怎样办节目、播节目,包括娱乐节目在什么时候播、播多少次,不必小题大做。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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