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娱令反思电视节目管理方式

时间:2011-10-27 13:51   来源:长江日报

  在坊间流传数月的“限娱令”最终落实。25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颁发了管理意见,明确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而各卫视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每年的选秀节目不能超过10个。(10月26日人民网)

  近些年来,广电总局对各地电视台有过诸多规定。除了多次对电视剧选播题材表明态度外,又对选秀节目、方言剧等有诸多限制,如今又对娱乐节目划出了规定动作。

  不可否认的是,广电总局如此频繁地对各类电视节目表明立场、出台措施,确与现今各电视台本身存在的问题有关。比如电视节目的同质化无序竞争、节目庸俗化、片面追求收视率等。观众并非对现有电视节目完全满意,但广电总局的频频出手,似乎也未被观众完全认可。

  对电视的管理,已然形成了一套纪律为主的管理方式。广电总局好似一位操心的大家长,每次出场都举着禁令,在电视节目的管理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宣布管理办法,手法强制不容置疑。电视节目的管理本需要凭借多种制约。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作为媒介机构,电视台还应面临市场选择、行业自律、社会约束等制约,而非只有主管部门监管。电视台什么节目可以播出、什么节目不允许播出,自有法律框架预先设定;作为行业整体,会有共同的行业操守来抵制低俗,避免恶性竞争;而作为市场主体,必定要制作观众喜爱的节目,不断提高节目品质来吸引观众;即便某些电视台为了“万恶收视率”剑走偏锋,社会还可以依赖舆论批评、抗议等促其纠正。

  目前电视节目的管理,收视率起到的自然调节作用已被承认,行政命令作为见效最快的方式也在广电总局的“禁令”中屡次应用。在行业自律方面,电视业还很缺乏,但根本来说,因为公共空间未经充分发育,社会自治力量弱小,人们还难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导致社会自身的健康力量还难于对包括电视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产生影响,规正其趣味不良、违背主流价值、违反公序良俗的传播行为。

  有了公民自发自觉参与的大社会,社会管理才有更多博弈对话的空间,民众和政府间也会少些疏离和不信任。仅从电视节目管理这一个局部,我们也可以看到,充分培育社会公共空间是何其重要的事情。

编辑:张洁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