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总统府前副秘书长”陈哲男利用职务收贿,经台北地院判刑十二年,上诉“高院”改判九年。旦更一审却大逆转,由贪污变诈欺只判七月。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甚至连同庭的陪席法官陈恒宽和受命法官崔玲琦,因有不同意见一请辞一请调,再度引发台湾司法风暴。
台湾《新生报》6日刊载社论指出,对于高院更一审合议庭长曾德水所改判理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以及多数人认知,因连日来各方多所论述不再探讨。现在最开心的仍是司法界一再发生法官贪渎案,而陈哲男的改判也不符社会期望,在此一状况下,仅靠法官自律根本不足以匡正风气。一如在陈恒宽请辞声明中所表示:“司法最重要的基础在于人民信赖”。我们不去揣测曾德水法官在改判案中除了法律见解争议外,是否潜藏其他因素?但这项改判得不到多数“人民信赖”,却是不争的事实。设若司法基础因而动摇,根据现制竟也动摇不了曾德水主持审判的地位!
台湾对于法官身分的保障可说无微不至,除了八十条明文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条更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宪法”所以如此保障法官,原意即在赋予法官独立审判空间,使其不受党派,政治的干扰。此种设计民众也乐于支持。因为司法是保障社会安定最后一道防线,台湾司法如不能独立,又如何公正公平,更不要奢谈维护人权了。
社论表示,然而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最近若干年来司法所以不被多数人民信任,便是司法品质的下降。由于其中原因复杂,我们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对司法人员的保障,却也是造成的主要因素。一位检察官成了“积案大王”,手上案子可以积压三、五年不办。他的长官只能苦口婆心劝其尽速处理,或找人帮忙疏导案源,根本无可奈何。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也曾出现因个人政治立场以及自己亲疏关系来决定量刑尺度情形。只要没有受贿或证据,纵使争议再大,最后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司法制度下,除了贪渎有据外,只能靠法官内部的自清自省力量。对于一个庞大体制言,这种力量的出现,或汇聚成一股改革洪流,可说知易行难根本缓不济急。目前仅剩下“监察院”对法官提出弹劾案,以匡正“违法”或“枉法”判决。然而判决案件是否适当,法律上的见解争议颇大,“监院”纵有弹劾权也不敢随便提出,否则很可能落个狗吠火车,或干涉独立审判无趣下场。
在“监院”全盛时期,岛内拥有知名度的“监委”陶百川与黄宝实,曾因当时的台北市长黄启瑞贪渎案的审判,对最高法院法官陈纲、廖源泉提出弹劾案,双方因而爆发一场法律论战。陈、廖两人在移送公惩会后,却不受任何惩戒处分,可见“监院”对司法纠弹也有力不从心之时。
综上所述不难知道法官地位的不易撼动了,因此我们只能期待法官能发挥良知良能,一本“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认知来审理案件,否则下民只能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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