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任的台湾“中选会”主委赖浩敏前日在“立法院内政委员”接受质询时透露,“不在籍投票”已经到了“几乎快要成熟要实施”的阶段。他说,不能因为选务机关作业方便,就递夺有权选举选民的参政权,因此已研究多年的“不在籍投票”,势在必行。昨日台湾媒体还报导说,最快在“总统”选举时就可实施。澳门《新华澳报》11日评论文章指出,由此可以猜测,马英九正在为自己的2012年胜选连任,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改革选举制度,尤其是要实行有利于他能拿到亲蓝的大陆台商及军人、警察的选票的“不在籍投票”机制。
所谓“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选民于投票日当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亲自投票,而向有关选务部门申请以其它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权利的一种制度。由于此种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因此亦可称之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种称为“通讯投票”,是指选民以邮寄投票方式代替亲自投票;一般来说,服役中的军人、政府驻外人员与侨居海外的民众等最常适用此种方式。第二种称为“代理投票”,是指选民委托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识字或失明的选民经常以此种方式行使投票权。第三种称为“特别投票所投票”,是指选务部门针对某些特定身份的选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场所设置特别投票所,以方便该等选民行使投票权的一种措施;这种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疗养机构就养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种称为“移转投票”,是指选民可以向选务部门申请在其工作或就学地所属的选举区投票。这种方式,一般并不常见。基本而言,在众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讯投票”最常采用。
文章指出,据说,在台湾地区的一千七百多万符合资格的选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万人长年或在选举期间并不在“原籍”。其一是台湾青年到海外读书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定居;其二是从台湾移居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湾当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驻外人员及援外人员;其四是到大陆地区及东南亚地区投资的台商、台干及其眷属;其五是到海外旅游、就读、经商的民众。另外,还有前往大台北地区工作、就读、依亲的台湾中南部选民,在投票当日未能赶回“原籍”,及约数十万人的台军和警察,在投票当日因执行任务不能离岗。而按照台湾地区的选举制度,投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投票日,亲自前往指定的投票所,领取选票当场行使投票权。因此,在每次选票中,就有上述的几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赶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弃选举。从选举权的价值来看,起码是未能全面落实全体民众的基本政治权利。
由于有约三成的选民未能履行投票义务,这就使他们成了可能会左右选举结果的“关键少数”。比如,在2004年的“总统”选举中,“连宋配”仅以二万九千多票的微弱输给了“陈吕配”。当时,泛蓝阵营除了是极度怀疑“两颗子弹”是骗取选票的“自导自演”手法之外,还认为“国安会”启动“国安机制”,禁止台军和警察离开军营、岗位前往投票,导致“连宋配”失去这部份重要票源而致。因此,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增列“不在籍投票”条款。当时任“不分区立委”的苏起,和有军眷背景的丁守中还干脆直接提出了“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文章表示,其实,最早提出“不在籍投票”设想的,反倒是民进党。实际上,在陈水扁2000年第一次赢得了“总统”选举后,当时许多从美欧返回台湾出席陈水扁就职仪式的“新侨”,都跑到民进党总部投诉:他们这些“新侨”并不富裕,在“总统”大选时没钱买机票也请不了假返回台湾投票,希望能设立“通讯投票”制度。到了2002年的台北市长选举之后,当时任民进党政策会执行长的林浊水等人也认为,其实在台北市工作、读书的中南部居民中,大多是支持绿营的。但由于他们未在台北市设“籍”,使他们不具有台北市长选举的投票权,而致使民进党的李应元输给了国民党的马英九。因此也在研究,让“原籍”不在选举区域的选举人,也享有寄居地的投票权。
但后来发现,“不在籍投票”更有利于泛蓝阵营。因为尽管以岛内而言,确是有很多中南部居民在大台北地区工作、就读,让他们拥有“不在籍投票”权利对“地方首长”的选举有利;但更重要的是,散布在大陆和世界各地的具有选民资格的选举人,在比例上还是支持泛蓝阵营的占优。因而倘开放“不在籍投票”,在“中央级”的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而言,却是对泛蓝阵营有利。因此,当2008年“总统”选举前夕,国民党再次提出“不在籍投票”时,遭到民进党的强烈反对。昨日,民进党发言人萧美琴、蔡其昌更进一步宣称,民进党对“不在籍投票”一直持保留态度。民进党一贯以“人权斗士”自居,并确曾投入到“争人权、争民主”的斗争中去,但却对宏扬人权理念的“不在籍投票”持反对态度,真令人产生“说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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