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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应台提“通奸除罪化”掀岛内热议

2013年03月20日 08:52: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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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一番“通奸除罪化”的论述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震撼台湾社会。香港《大公报》今日发表评论指出,通奸被列为“刑事罪状”,在岛内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的敏感议题,“通奸除罪化”的主张再次在岛内坊间引起广泛议论和关注。

  评论摘编如下:

  最近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一番“通奸除罪化”的论述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震撼台湾社会。一直以来,通奸被列为“刑事罪状”,在岛内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的敏感议题,如今龙应台振臂一呼,大唱反调,其知名作家和官员的双重身份,不仅使“通奸除罪化”的主张再次在岛内坊间引起广泛议论和关注,更让各界好奇台当局的“铁板”立场是否有软化的迹象。   

  台湾是少数仍将“通奸”列入“刑事犯罪”的地区之一,其“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这是源于1936中国政府制订的《刑法》条文。新中国成立后,在20世界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通奸罪,订立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但后来仍有人大代表呼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列明处罚通奸的条款。可见在两岸,通奸是否涉及刑事罪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热点问题。   

  孔子曰:“万恶淫为首”。自古以来中国人都视“私通”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从秦朝律法开始就已有通奸罪之说,且惩罚手段极为严厉,在秦、元、明、清等朝代对通奸者“人人得以诛之”,即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属合法。到了现代社会,风气开明,人们开始反思“通奸论罪”的弊端,并领悟到通奸是道德范畴的问题,政府充当“道德警察”诸多不宜。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通奸涉及男女私情,并非法律条文能判断其中是非恩怨。  

  目前两岸三地中,只有台湾地区的法律保留了“通奸罪”,但在20世纪90年代末废除了“通奸男女不得结婚”的禁令。进入21世纪后,岛内不少思想开通的新时代女性和妇女团体也都主张废除“通奸罪”,除了认为刑罚手段并不足以达到维持婚姻的目的外,更因为在实际生活中,“通奸罪”成了“惩罚”女性的工具。有学者发现:告丈夫“通奸”的妻子中,有逾半人最终撤告,但仍坚持控告第三者(女性);而告妻子的丈夫中,只有约两成人撤告。结果被定罪的女性多于男性。主要是因为一些女性比较心软,或经济无法独立,较容易原谅出轨的丈夫,把怨恨都发泄在“小三”身上;但不少男人对“戴绿帽”耿耿于怀,唯有坚持提告,才能释怀。此外,“通奸罪”要成立的其中一个要素是须发生在台湾岛内。曾有医师与情妇在美国生下孩子,医师妻子告两人通奸,但法官却以奸情发生在“境外”为由,判医师与情妇无罪。当时人们纷纷质疑,既然通奸有罪,为何还有“境外”与“境内”之分?   

  虽然岛内要求“通奸除罪化”的声音此起彼伏,但曾有民调显示,近8成人不赞成“通奸除罪化”,担心婚外情如脱缰野马,无“法”可管;虽然深知“情已逝”,但也要以法律为武器惩罚背叛的一方。看来,“通奸除罪化”在岛内还要走漫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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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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