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行政部门宣布有条件开放含瘦肉精的美牛进口,再次引发诸方争论。台湾《联合报》今日刊载台湾交通大学科技法律所所长倪贵荣的文章指出,这之后的重点在于“立法者”如何因应或修法,以提供有效控管的法律基础。同时作者建议,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法制建构要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两方面努力。
全文摘编如下:
在台当局行政部门宣布有条件开放含瘦肉精美牛进口后,嗣后的重点即在于“立法者”如何因应或修法,以提供有效控管的法律基础。笔者呼吁,“立法者”不宜以个案方式解决,以谋求各自短期的政治利益,应该善加利用此时机,规划及建立岛内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体系,借“公权力”及“行政管制”的适当操作与运用,使各重要法益间(经贸外交利益、民众健康和产业发展)获得平衡,并符合国际义务,并赢得民众信任。
笔者建议,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法制建构,应至少包括以下要项: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现代食品生产所涉及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方法上不论质化或量化分析,依WTO的判决意旨都可接受。重要的是,该风险评估是否获得可靠来源之科学证据支持,以及依该科学证据所得的论理,是否客观和一致。
这次行政部门仅凭部分专家意见,径自认定“无科学证据显示莱克多巴胺对人体有害”,过程似显草率。建议“立法者”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纳入组织架构、专家资格和选任、决议方式(共识决或多数决)以及评估效力(对决策者是否具法律拘束力)等要项,以符合程序正义。
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健康风险评估系由科学家执行,接下来当局采取何种的管理机制及工具,即属于政策面的考虑,但首先要决定“适当的保护水平”,究竟是零风险(继续禁止莱克多巴胺)或是容许部分风险(订定最大残留量)。立法者需考虑,此保护水平的决定权限,是属于“行政裁量”,或应得“立法院”同意。
其次,“预防原则”已成为因应环境和健康风险的重要原则,特别在科学证据不足或不充分下,可采取避免无可回复损害发生的措施。莱克多巴胺对人体是否有害,目前科学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此情况正提供启动预防原则的空间,依据WTO规范,岛内即可暂时性地禁止美牛进口。
最后,若依法容许符合所谓安全标准的美牛进口,其管制措施仍应符合国际义务。目前行政部门,拟采牛猪分离和强制标示措施,前者将继续禁止含瘦肉精的猪肉进口,此差别待遇恐违反WTO不歧视原则;而强制标示风险亦可能被质疑,构成不必要之贸易障碍。当局必须有此警觉。
两年前发生的美牛进口(狂牛疫情)风暴,错过建立或检讨良好风险治理体系的契机,这次瘦肉精争议,再次证明需要建构一个提高层级,能整合科学、贸易与法律专业的机制;其牵涉法令制定、组织建立、人力建置与专业能力建构等条件,需要由长远发展的角度,去善加规划,民众寄希望于“立法机构”。
[责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