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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珍为抢救12枚5克拉裸钻煞费苦心

2009年03月10日 13: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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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扁家交由前新光医院副院长黄芳彦保管的80多件珠宝,在吴淑珍同意下,已全数被特侦组查扣。吴淑珍要救儿子,又要“营救”价值数亿元新台币的大批珍宝,透过媒体放话强调,珍宝中12枚5克拉名贵裸钻都是她自行购买,拥有完整购买凭证,检方拿她没辙。香港中评社今天发表评论说,陈水扁家讲出这种话,简直是把全世界人都当傻子,这套理论如果走得通,这世界上就没有洗钱罪了。

  扁家宣称,吴淑珍手上握有这些裸钻的“合法证明文件”,一秀出来,特侦组就无权没入,迟早要发还给她。吴淑珍还催促特侦组赶快把珠宝拿给她勘验,担心检方没保管好,姿态高得很。

  评论说,吴淑珍所谓的“合法证明文件”,不外乎购买凭证以及钻石证书。这些文件仅能证明二件事,一、她这批钻石的真伪、重量、成色;二、钻石来源,例如向谁购买、购于何处。这是任何钻石买卖都必备的证明,相当于钻石的“身分证”,与钻石与是否合法取得完全是两件事。

  扁家自认,特侦组虽从黄芳彦手上拿到这批钻石,但只要吴淑珍拿出保证书,检方迟早要把钻石还给吴淑珍。这种讲法完全是骗外行人的,因为即使扁家的钻石是企业赠与,要送这么贵重的珠宝,也一定要附上完整的“合法证明文件”,证明所送的钻石购于何方?重量与成色?让受赠者知道其价值。未来该钻石交易时,也都要齐备这些文件,才能顺利脱手。

  所以,扁家这些钻石不论是自己买的,或企业送的都一定会有“合法证明文件”。若是企业送的,会送这么贵重的物品,一定是有对价关系,百分之百是行贿。如果钻石是自己买的,而买钻石的钱是不法所得,钻石一样也是不法所得;并不会因为有合法购买证明,用不法所得去买的钻石就变成合法。

  评论还说顶级裸钻因价值高,易于携带,一直是犯罪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多年前,台湾知名理律法律事务所资深法务专员刘伟杰,受公司委托保管美国“新帝”公司股票之便,卷走新台币近40亿元,警方后来发现,赃款除了部分汇往香港,另有部分购买大批钻石、钻表,携带逃亡。一些跨国性毒枭、金融犯罪、重大贪污以钻石洗钱者更是比比皆是。

  评论最后说,不止是珠宝,扁家的宝徕花园广场、一品苑等豪宅若最后证明是用犯罪所得购买,即会遭到没入、充公。扁家能不能拿回这些价值数亿元的裸钻,就要看检方能否追出,裸钻是用不法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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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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