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湾网络流传一则广告影片,内容是连胜文在镜头前宣示与“黑心厂商”站在同一阵线,片尾还有国民党党徽和连胜文字样;此片一出,引起议论纷纷。原来,这是网友的恶搞,将连营制作的广告画面移花接木配上不同的声音和字幕,变造成KUSO的负面文宣。连阵营表示将对此提告,但网友的恶搞行为在选举期间应遵守什么界线才不致触法,值得讨论。
台湾《联合报》日前对此发表评论说,网路世界的言论尺度向来比较宽松,一般网友在社群网站发表带有情绪性的个人意见,被批评者多半只能一笑置之。但在选举期间,情况却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特定候选人的恶意攻击,或者散播不实消息,乃至变造他人言论,除了妨害名誉,还可能涉及“意图影响选举”、“意图使人不当选”的刑责,所以,网友在炫耀“恶搞”功力,或发泄个人情绪时,不能不顾及法律分际。
制作上述恶搞影片的网友宣称,大家对这段影片“都当笑话看”,假如有人当真,那是自己的问题。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触法?就岛内相关规定条文来看,答案应该很明显。“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联合报》评论说,网友将个人的主观意愿化为实际行动,用变造影片内容的方式散布不实并容易引发错觉的宣传,这已涉及“散布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在网友剪接的影片中,把连胜文配上“谁想检举,就得当心”等言语,全系变造,这便构成造谣、传播不实之事,与十年前意图影响选举的“非常光碟”其实如出一辙。
民众不满个别候选人,企图揭发其真面目,大可拿出具体证据公诸于世,而不是用捏造事实或恶意丑化的手法来抹黑。那只能证明造假者存心不良,其行径更是伪善。
传统选举中抹黑手段甚多,岛内“立法”对此规范,目的就在端正选风,避免有人以不法手段赢得选举。1998年的高雄市长选举,吴敦义因遭变造的“绯闻录音带”抹黑而落选;2006年,黄俊英则因“走路工抓到了”的谣言,以些微之差落败。在200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与2005年“三合一”选举,亲绿社团发行的“非常光碟”,更是规模化地利用演员假藉“闲谈”散发不实传闻,将抹黑做到极致;由于加工手法太过恶劣,皆遭到判刑。经过这些惨痛教训,社会大众对于无端谣言都有了更多警觉;如果网友以为网络是无法无天的世界,以为恶搞不致构成违法,恐怕就大错特错。
这次假文宣事件,也让人联想起日前“地瓜妈妈”指控连胜文买了单亲妈妈的地瓜随手就“丢到垃圾桶”事件;事后证明,这则流言出自柯文哲“公民顾问团”成员之手,且纯属虚构。在网络上,以小市民身分散播谣言,很容易发酵,对政治人物形象的破坏作用不小;但对于躲在“网民”身分底下的造谣者而言,进行恶质的“偷袭”,却似乎不必承受什么后果或谴责。也正因这种不对称作用,网民更容易冲动行事,或遭政治人物驱使利用而不自知。
网络的兴起,大大改变了政治运作和传播的方式。从好的方面看,市民更容易监督政治人物,就如最近连胜文有文宣被网友发现有“抄袭”之嫌,即属于此类。但充分检验政治人物,绝不代表网路世界拥有言论免责权,更不表示造假、抹黑、人身攻击可以毫无界线。政治人物和网路使用者都应该节制言行,这是深化优质民主的必要之道。
“恶搞”与“诽谤”只是一线之隔,台湾走过“非常光碟”那种洒狗血的年代,不能再回到以”变造文宣“为乐的宅男洞窟时代。网络不该是没有是非善恶的世界,要避免谣言领导选举,执法机关不能视网络攻击抹黑如无物。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