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12日社论指出:在办完了16场的公听会之后,《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终于要在今天正式进入“立法院”委员会审查阶段,由于“立院”朝野政党对于《服贸协议》的评价南辕北辙,即使举办了多场次的公听会,与会人士也是各执一词,各说各话而难有交集。
一般研判,今天的审查会双方阵营不只剑拔弩张,甚至出现肢体对抗,相互扭打的场面也不令人意外,“立院”果真出现这种闹剧,将会令人感到汗颜,但岛内民众无疑将更遗憾,何以经由民主投票产生的“立法委员”,竟然舍理性论辩、沟通协调的议会民主程序而不为,竟然要沦落到以暴力相向。最终不只朝野没有赢家,全民和台湾更是最大输家。
《服贸协议》的审查,经过这大半年来朝野间的相激相荡,其实已很难有心平气和、理性审议的空间。但是综观过去围绕《服贸协议》审查所引发的诸多争议,以及外部情势的消长变化,还是有必要做些厘清与提醒;以免陷入全盘皆输之局。
首先,针对《服贸协议》所引发的争议事项,最应该探讨的,乃是有关《服贸协议》定位的问题。如果它算是法律案,则自然是“立法院”的职权,理应逐条、逐项的讨论、审议。如果它只算是“行政院”送请“立法院”查照的行政命令,依规定,“立委”虽可经一定程序将之交付审查;不过,如循此途径,却有至少要在6个月内完成的条文规定。又或者如果把《服贸协议》视为是条约案,则即使可以逐条审视其内容,但最后只能全案通过或不予背书,并不能更改协议内容。
循此,由于《服贸协议》并非陆委会自己草拟的法律条文,当然更非陆委会所订法律之下的行政命令,而是与对岸政府所签署的协议,固然定位上应属条约案。否则“立法院”即使以影响重大为由,要就协议内文逐条检视讨论,但却不应片面单方的修改协议内容。
“立法院”审议《服贸协议》,如果进行条文内容的增删,不只与条约案审议的国际通则有违。另外,经“立院立法”的《两岸关系条例》,也明订两岸间签署之协议,内容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予以“法律”订之者,主管机关只需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即可。而果真循备查的途径,则《服贸协议》送达“立院”早已超过6个月的审查时限,无怪乎有一种论点认为《服贸协议》已经生效,“立法院”今天才要开始审查根本就是“违法”,则本来的审查结果也应属无效。
平情而论,“立法院”此际才展开《服贸协议》的审查,并且扬言握有生杀予夺之权,不只有违反国际通则的争议,更要面对合法性的质疑。不过,从《服贸协议》这一次引发这么大的争议,撇开政党对立与借机炒作之外,“行政部门”事前未能与“立法部门”有效沟通也是败笔。鉴于两岸今后尚有诸多协议要推动,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期盼行政部门今后应引以为鉴,要注意取得“立法部门”的支持,作为谈判的后盾,而不是陷入既要与对手谈判折冲,又要在内部面对质疑杯葛的内外交困之局。不过,服贸协议的早日生效事不宜迟,必要时“行政院”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依法宣布《服贸协议》业已生效。
须知外部情势的消长变化不容我们拖延。当去年初《服贸协议》草签之际,台湾曾是其他想要积极进入大陆市场国家和地区艳羡的对象。最显著的就是韩国,为免落后形势,只好加快“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预计今年完成签署服务贸易、货品贸易、投资合作等一步到位的协议。台湾如果还在争吵不休,则相对于韩国,在大陆市场的竞争更将处在不利地位。如此倒真应验了“经济部长”张家祝所说,台湾可真是什么咖都不是了。
不论《服贸协议》是否有事前沟通不足之处,或者是会造成个别产业何等的冲击影响,但是台湾没有自我闭关的条件,同时时间更不站在我们这边。执政党从马英九及江宜桦、王金平两位“院长”到全体党籍“立委”,都应秉持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让《服贸协议》早日生效。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