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民今日在《海峡导报》撰文表示:最近以来,台湾金融主管部门在两岸金融合作问题上倡导并推动“两岸特色金融业务”。这本是一个很好的创意,有助于依据两岸特殊的情况与环境,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建立两岸金融合作新模式。不过,台湾方面强调的两岸特色金融合作,似乎很不对称,只强调大陆金融业的让步与开放,让台湾金融业大举进军大陆市场,而对大陆金融机构在台湾业务的开放管制严苛,对业者强烈要求提高陆资银行在台参股上限及放宽避而不谈。台湾方面这样的心态与做法,很不恰当,不仅无助于发展两岸特色的金融合作,而且会影响两岸金融合作的良性发展。
全文内容如下:
在两岸金融合作问题上,大陆对台湾金融业的开放范围与幅度远大于台湾对大陆的开放。在签署的ECFA中,大陆有6项、台湾有1项金融业务纳入早收清单。目前,台湾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等在大陆已全面布局与发展。其中就银行而言,大陆已批准的台资银行分行有11家,其中已开业的有6家 (1家获准经营大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银行办事处有8家;而台湾只批准了大陆4家银行在台设立办事处、2家陆资银行分行,其他金融业务一概没有开放。
按理讲,这种不对称的金融服务业开放,充分考虑到台湾的特殊情况,大陆没有像台湾对大陆那样提出更多的要价与要求,充分体现了“两岸金融合作特色”。但台湾对此还不满足,公开指责大陆未落实执行ECFA早收金融服务业清单中有关规定,认为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办事处满一年即可升格分行,但大陆却“卡”住台湾银行、兆丰银行办事处升格分行。
个别蓝绿“立委”认为台湾遭到“不平等待遇”,要“金管会”“硬起来”,向对岸抗议。台“金管会副主委”吴当杰也强调,“绝对不会坐视,会积极协助业者争取权益”。这种措词强硬的态度,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环境与两岸金融合作持续推进的情况下,很不合时宜,而且无理。
另外,日前台“立法院财委会”做出决议:只有大陆允许台资银行承做人民币业务,台湾才核准在台陆资银行承做新台币业务。台湾方面又表现出“两岸金融合作绝对对等”的立场,与以前认为大陆经济规模大、金融机构大,台湾规模与金融机构小,主张“不对等开放”,要求大陆“让步”与“让利”形成显著对照,而且是非常矛盾的。台湾方面考虑自己的利益与要求,只要对台有利就要求“对称、对等”,否则就反对“对称、对等”,而要求大陆“让利”。
如果台湾在两岸金融合作问题上跳不出“台湾本位主义”与“利己主义”的思维,只考虑台湾方面的利益,只希望台湾从中获利得益,而不考虑大陆,可能无法建立两岸特色的金融合作模式,台湾希望成为下一个“人民币离岸中心”的目标也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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