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澳报》12月22日刊登富权的文章分析,表面上看,台湾地区二零一二年的领导人选举,是马英九与吴敦义、蔡英文与苏嘉全、宋楚瑜与林瑞雄三组候选人的事;其实不然,还有一名“隐性候选人”在空气中发挥着眼睛看不到的影响作用,那就是甫卸就进入监狱牢房的陈水扁,也在狱中呼风唤雨,意图干预选举的结果,及指挥其“代理人”蔡英文的选战策略和政策取向。文章内容摘编如下:
这不,当马英九、蔡英文、宋楚瑜的第一次电视辩论刚结束,陈水扁就在狱中撰写了其《你不知道的真相》系列的第三十五篇:《如果我跟马英九辩论》,声称倘是由他来站在蔡英文的位置代表民进党与马英九进行电视辩论,他将会如何回答及反诘马英九向蔡英文提出的十个问题。而对最后一个马英九逼问蔡英文若当选是否要特赦陈水扁的问题,陈水扁声称“陈水扁案”的本质是“政治的”,自从他被下令收押迄今,每次选举被当作是提款机,再被消费一次。陈水扁还声称,“特赦”有两种,一是有罪放人,一是无罪释放。他更强调自己要的不是“特赦”,“我要的是重新审判、还我清白!”
在这里,陈水扁已经不满足于并完全否定了过去自己曾提出的“特赦”诉求,而是改为更进一步的“重新审判,还我清白”。而且,他还声称,“蔡主席当选是否要特赦陈水扁”这句大问,很快就会改为是否要特赦马英九”?
文章说,陈水扁的“转变”,究竟是对蔡英文的选情越来越有信心,认为蔡英文必定赢取这场选举,因而对自己的案情处理提出更高而且还是最高的要求,还是受到蔡英文的“启发”,因而才敢于“狮子开大口”,竟然不顾他的贪贿事实已是证据确凿,并已引发天怒人怨,酿成“红衫军”大风暴?
实际上,十一月二十四日,蔡英文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访问时,虽然不愿明确表示,如果当选是否会赦免陈水扁,但却又重申,将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覆核。
好一个不愿明确表态是否特赦陈水扁,也好一个将会进行司法覆核!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赦”虽然可以赦其刑,但却没有免其罪(倘是实行“大赦”则可赦其罪),而司法覆核的结果就将有可能会导致重审、在民进党卷土重来掌控统治大权之下,倘对“陈水扁案”进行重审,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不但无须服刑,而且还将会被判决“无罪”。那么,民进党所背负的“后天之罪”--陈水扁贪腐,就将完全被清洗干凈。
文章续道,蔡英文倘若要撤除陈水扁的罪行,本可采“大赦”方式进行。但是,全台湾地区成千上万的犯罪分子都将“受惠”,而这些犯罪分子,有些是打家劫舍、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黑社会角头,倘若也能惠及而获得“大赦”,必会引发社会的强烈恐慌和不满,而且也将会形成陈水扁与犯罪分子“都是一类货色”的社会观感效果。那么,从陈水扁手中接过民进党主席的蔡英文,就也将是“同类货色”。
因此,蔡英文就另求他途,改为要对“陈水扁案”提出司法覆核。
但是,蔡英文根本不了解,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没有“司法覆核”的规定。而台湾地区作为实行大陆法系的法域地区,是没有这种司法制度的,“司法覆核”只蔡英文自己创造的名词。
陈水扁曾任过律师,且有过司法实践经验,因而虽然回应了蔡英文的“司法覆核”,但又备用台湾地区所无的“司法覆核”,而是提出了“重新审判”。勉强说来,在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制中,比较接近对定谳之案“提起再审”亦即陈水扁所诉求的“重新审判”的,是“非常上诉”。此项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专为纠正原判决适用法令的错误,籍以统一法令的适用,故不问原判决的违背法令是否对被告有利,而“非常上诉”的效力,也不及于被告。
因此,即使是提起“非常上诉”,也不一定对陈水扁有利。再说,提起“非常上诉”也非台湾地区领导人之权,而是台当局检察部门负责人的专有职权,此与“特赦权”无关,蔡英文若假借“民意诉求”来向检察部门施加压力,要其为陈水扁提起“司法上诉”,这岂非是“人治”的表现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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