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法官卢军杰让涉嫌性侵日本女大学生的谢姓司机以五万元(新台币,下同)交保,网民串连要卢下台,“恐龙法官”风暴再度袭击台湾司法界。
台媒《联合报》19日发表社论指出,民众之愤,来自对只身来台日本女子疑受性侵际遇的怜悯,以及处理过程轻率疏漏的不满,不过,事涉羁押程序进行责任的归属,羁押条件、目的的判断,仍应理性讨论,激愤的群情才能对准问题发威,避免事件重演。
谢姓司机涉嫌性侵交保案中,首先被忽略的是检察官的举证角色。检察官发动羁押的声请,应提出证据资料,必要时还应出庭论告,以说服法官,为什么要羁押被告,这是基于公益,也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羁押不在决定被告有罪、无罪,而是为了侦查、审判顺利进行或将来执行的必要,而暂时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刑案才刚发生,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法官羁押被告必须十分审慎,大法官也要求不能以被告涉犯重罪,作为羁押的唯一理由,必须另搭配逃亡、串证或再犯的可能性,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谢案中,检察官仅勾选谢涉重罪的声押事由,人未到庭论告,亦未提出谢可能逃亡的其它说明,且未采警方以“预防性羁押”声押谢的建议,更别说提供谢有无其它性侵、性骚扰前科的事证,难道性侵疑犯就应予羁押?
检察官未尽举证之责,遭法官驳回羁押声请,纵再提抗告,也难辞其咎,更不能以法官有职权调查义务作为抗辩,否则设检察官何用,全部交给法官去查好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正义防线,不是为检察官偷懒怠职而定,未能做好羁押声请准备的检察官,首先应该负责。然而,决定羁押与否,负责守门的法官,于公共安全与人权的拉锯战中,也不能马虎判断,死守法条文义,仍须结合每一件个案事实去判定。
谢案中,检察官仅以重罪一由声请羁押,违反大法官的要求,虽有疏漏;但谢是出租车司机,有许多与女性接触的机会,若再犯,情况非同小可;有这些疑问,法官却未请检察官补正资料,也太掉以轻心了。不管性侵被害人是否为日本女子,法官都应多一点同理心。
这些过程,显露检察官、法官制式化办案的一面。检察官要把一个人押进看守所,可不是打几个勾的简单事,但检察官很少到法庭上力辩,资料准备容易流于草率,极需检讨。至于法官必须在短时间内决定是否羁押被告,对羁押要件的掌握,与检察官的互动和经验,更需要相当的历练与火候。然而,除非是社会特别瞩目或重大案件,实务上都“放牛吃草”,让一审法官独自面对案件,法官的训练是否足够,亦应检讨。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气义愤对司法个案的影响。司法的可贵,本在于避免人云亦云,失之偏颇,听取各方陈述,以证据资料作判断。但在谢案中,媒体站在被害人立场发声,以色魔运将称谢,已然将之定罪;而网民直冲法官恐龙,亦未必全然理解羁押问题的所在;同样对法官重新决定羁押谢,产生了巨大压力。
社论最后说,希望检察院不是一味屈服于民意,彼此推卸责任,释放自我压力,而应共同从制度面改善,化解民意的忧虑。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