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10日发表社论说,台湾推行“不在籍投票”是一项“民主”且“进步”的举措;民进党反对采行“不在籍投票”,则是“反民主”与“反进步”的行径。
全文摘要如下:
实施“不在籍投票”,目的是为了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让无法返乡的民众也有机会行使投票权。此项变革,基本上是在排除交通阻隔及职业因素对民众投票机会的囿限或剥夺,以保障民众权益。照理说,这本应是不分蓝绿都支持的措施;没想到,民进党竟大肆反对。
首须厘清者,台“内政部”正在研拟推动的不是“通讯投票”,亦即不包括大陆台商与海外台胞。不居住在“户籍地”的台湾民众,包括为数庞大的青年学生和异地工作的年轻族群,以及台军、警等特殊职业,乃至受刑人外,原还有大陆台商及海外人士。但因境外通讯投票较不易掌握,“内政部”已决定暂不对大陆台商及海外台胞实施此制;在这种情况下,民进党仍然执意反对“不在籍投票”,拒绝提供便利的管道,实在令人莫名所以。
民进党反对的理由之一,是“不在籍投票”可能较易于“操作”,影响选举结果。这可分两方面来说。一方面,台湾实施选举数十年,已发展出极为有效的监票方式,任何人想在投开票所里动手脚,都已不太可能;真正可怕的“操作”,其实是发生在投开票所之外。近年执政者“操作选举”的重大事件,皆发生在民进党手上。2004年的“总统大选”,发生“319枪击案”,扁当局更启动“国安”机制,限制台军离营,导致许多人无法返乡投票。这是比“作票”更可怕的操作。受阻不能投票的台军,非但不能“不在籍投票”,甚至连返回“户籍地”投票的权利也受剥夺。
另一方面,传统手法的“作票”已经少见,新手法是“行政操作”。2004年“总统大选”,最后扁吕、连宋两组人马得票差距不到三万票,而废票数却高达卅三点七万票。若查阅历届“总统”选举结果,1996年废票数是11.7万张,2000年是12.2万张,而2008年也仅11.7万张。也就是说,2004年的废票,几达平均值的三倍。其中有无“操作”,岂能不受公评?
必须澄清的基本观念是:台湾提升民众行使选举投票权的便利与机会,与选举的“政治操作”与“作票”根本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如果政客自律自清,就不会有“319枪击案”,就不会有“政治操作”;如果严格执法,严格监票,就不可能“作票”。这些皆是当局与政治人物必须承担的责任;岂能因防备操作及作票,而竟反对“不在籍投票”?而竟反对提升台湾民众行使选举投票权的便利与机会?
在台湾境内实施“不在籍投票”,只要防弊措施周备,有什么理由反对?民主进步党,难道真的是“反民主”、“反进步”?
[责任编辑:高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