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台“内政部”规划实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后,引来民进党强烈反对。香港中评社今日刊文表示,从民进党的反应来看,显然民进党满脑子想的都是选举的思维。
全文摘要如下:
近来台“内政部”规划实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后,引来民进党强烈反对,民进党先是声称,如果台湾实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估计会有150万票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是冲着台商及海外华侨,民进党打从心里就认为台商及海外华侨,是马当局的铁票区,这种想法不但是错误认知,对于台商及海外华侨相当的不公平。
一般来说,所谓“不在籍投票”,指的是选民于其“户籍”所在地之外,进行公职候选人选举投票的一种制度。许多地区实施“不在籍投票”或“通讯投票”的原因,并不是为了影响选举及左右结果,而是为了要保障“立宪国家”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回到民主政治的本质来探讨,就是以选票来取代替非和平的方式,透过定期且公平公正的选举,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政府更必须尽力去协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权的公民都能够便利的行使选举投票权,以落实民主的精神。
从民进党的反应来看,显然民进党满脑子想的都是选举的思维,害怕不公平选举的发生,或许是因为经历了2004年“319枪击案”那段岁月,成为得利者,就害怕别人也成为得利者,因此担心选务行政不公、开票过程不公、投票者容易被操弄、因此恐惧2012年“大选”会输,甚至未来的大小选举也都担心会如骨牌效应般全盘皆输;因此民进党武断地声称国民党会作票会买票,并威胁倘若国民党要强推此种“不在籍投票”制度,将会使台湾陷入高度政治对立,民进党不惜血流成河奋力一搏;民进党更质疑国民党会借由“不在籍投票”准备作票或控制投票,行使各项选举奥步,更担忧选举的不公平性与秘密投票的不能确保。
民进党的担忧,或许可以理解,但仔细探究,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其一,“不在籍投票”大抵可区分为“通讯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及“移转投票”等五种。其中“通讯投票”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制度,“通讯投票”所保障的是选民的投票权,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行使选举权;但由于“通讯投票”在台湾既缺乏公共讨论,更无实务操作经验,故难免仍有技术上的疑虑,因此“内政部”规划“不在籍投票”实施初期,并不考虑将“通讯投票”纳入其中,而只将投票制度,局限在“移转投票”制度上,一来必须由选民事先申请,二来将选票由“户籍”地移转至工作地或求学地,三来由选民本人亲自在投票日当天前往投开票所投票,既不会出现民进党所担心的情况,也不会造成选民及选务机关适应上的困难,更能兼顾投票的重要原则,秘密投票及其公平性的确保。
而“内政部”目前所规划的“移转投票”,规划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无法在“户籍”地投票的台军、警察、受刑人及学生,范围根本就不包括海外的华侨和大陆的台商,因此民进党的指控完全是子虚乌有。那么“内政部”为何要选在此时推动呢?因为今日不改革,明日就后悔,“内政部”之所以选在此时推动“不在籍投票”制度,不仅是现实上的考量,在法理上也引之有据。大家都认为,投票是人民的自然权利,当局应该尽可能提供机会让选民投票,并且排除一切阻碍选民投票的限制。而目现在的台湾,人民离开“户籍”地生活已司空见惯,或就业或就学,住所地常常与“户籍”地不一致,由于距离的关系,使得许多选民为了迫于工作或求学,而无法回到“户籍”地投票,有些不愿放弃投票权利的民众,也就只能不远千里返乡投票,不只造成时间与金钱的浪费,虚耗节省社会成本,既不经济更不便民,在这样的情况下,“内政部”推动“不在籍投票”自然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另外,“在籍投票”的规范是否“合宪”?亦有所争议,然而从2009年马英九曾经特别强调“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这两项“人权公约”,不外乎是保障人权,那么现行的制度,恐怕就有检讨的必要。
总而言之,“不在籍投票”制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既然“不在籍投票”制度是保障“民权”,那么为何民进党还要反对到底?其实就是民进党对于自己实力没有信心,认为台商及“归侨”都是国民党的桩脚,并且因为有先前“319枪击案”之例,使民进党自知担心受怕,但是不变的真理是,选举最重要的公平精神必须确保,因此无论哪一政党,都应该谨守此原则,倘若为求胜选而不择手段的政党,人民都应该要加以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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