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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贪腐绝不能护短 当局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

2008年09月08日 08: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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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兆玄提政策喊话,做好经济基本面,下季股市就要翻升。能否如愿,其实不是操之在我。马英九则痛批政治力介入二次金改,又说什么知法犯法,查弊绝不手软。当局自清,扫除贪腐,确是振作的要径。台湾《中国时报》刊载社论提醒马刘当局,包括“法务部王清峰部长”,扫除贪腐,不需要信心喊话,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

  扫除贪腐,整治当局的沉?宿疾,要能办得动自己人。不能总是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人民的眼睛雪亮,当局是真的有心扫除贪腐,还是口中说一套,手下另一套,凡事只知护短,雷大雨小,高举轻放?社论举出五个例子,做为指标,提供参考。

  第一个例子是郭武博。“刘院长”、“王部长”知不知道谁是郭武博?如果说不知道,就该准备打包辞官了!郭武博是接受建筑商人招待喝花酒的“国有财产局局长”;也就是检测当局扫除贪腐的试金石!媒体报导之后,“财政部”查有实据,做出惩处,结果呢?“记小过一次!”

  社论质疑,“马总统”、“刘院长”、“王部长”,这就代表你们查弊绝不手软的决心吗?“国有财产局长”受招待喝花酒,不算贪污吗?是因为缺乏警觉心,还是因为司空见惯?不论是那一条,官还做得下去?检方不必进行调查?郭武博可以继续担任“国有财产局局长”,上级长官还做得下去?“监察院”还要不要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此之谓也!

  第二个例子是陈聪明。陈聪明是谁?陈聪明是被一位刑案被告三度公开指控隐匿犯罪情资的“检察总长”,同位被告,在同一案中,指证另位长官隐匿公文,长官否认,陈聪明辖下的特侦组,立刻对质。那陈聪明呢?否认隐匿情资公文的“检察总长”,不也该与同位被告对质吗?陈聪明就是查办该案的“检察首长”,陈树该为“二次金改”回避,陈聪明不该回避吗?不该自清调查吗?检察官看到陈聪明,会不会见官矮一截,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第三个例子是叶盛茂。他是台湾史上首位被以隐匿公文罪起诉的“调查局长”,最高刑度五年,求刑两年半。他隐匿洗钱文书;洗钱背后,必有犯罪,叶将公文交结涉嫌洗钱以掩饰犯罪的嫌疑人,是否触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明知为有罪之人,无故不使其受追诉”的“滥权不追诉罪”?检方选的罪名与求刑的幅度,有无自己人高抬贵手的用意?承认看过“情资”但不承认看过“公文”的嫌疑人与叶对质,原来还有人证在侧,却仍各说各话。检方既不立即测谎,也不担心串证而为声押。是不相信叶盛茂?还是担心相信叶盛茂,终有一日,同一把火会烧到长官陈聪明的身上?

  社论举出的第四个例子是侯宽仁。侯宽仁是谁?他是特侦组中用不确实的笔录起诉马英九贪污“特别费”的检察官。马英九被判无罪,提出告诉,指控侯宽仁伪造公文书,侯宽仁是自己人,特侦组或是地检署对于自己人涉及滥权追诉,有任何行动吗?有任何检讨吗?马英九现在又成了自己人的长官的长官的长官,是不是更有理由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呢?检察机关一日不交代如何追诉笔录做假的检察官,就一日不能建立追诉犯罪的机关信用与行事正当性!马英九难道是怕人咒骂秋后算帐,就又要今是昨非了吗?

  第五个例子是做为对照的曹兴诚。曹兴诚是谁?他是被检方起诉获判无罪的上市公司负责人。一审无罪,同一企业集团又遭同个地检署同位检察官再查第二案,搜索扣押,毫不手软。曹兴诚脾气火爆,刊登大幅广告,质疑检方报复如同帮派,立刻被检方警告可以侮辱公署罪伺候。为何如此凑巧,又是同一位检察官承办?难道不可受到公评?以侮辱公署罪要挟,是不是护短?相较于前面的例子,检方对于自己人的态度,是否明显内外有别?

  社论最后呼吁,马刘当局、王清峰“部长”,要振作,要扫除贪腐,就从对自己人绝不护短做起吧!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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