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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难道都盛产陈致中这样的“高材生”?

2008年08月28日 09:3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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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致中夫妇侃侃而谈“单纯人头”,“只是被支配、被指示”与“太超过”等说法,已经成为坊间茶余饭后的谈资。许多人开始疑惑,台湾的法律教育真是这样吗?如果不是,台大法律系怎么会教出陈致中这种学生?
  
  台湾《联合报》社论指出,“司法”实务所谓的人头,是指“非交易主体”被恶意拿来充当“交易主体”;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人头就是真正犯罪人(所谓“间接正犯”)的工具。然而,人头的法律责任要看相关规定和事实才能认定,至少在行政与民事上的责任,未必都能免除。人头必以无行为的“意志”为前提,其情节无非两种:一、完全不知;二、或者被胁迫而欠缺自由意志,只能机械式的照作。所以,陈氏夫妇若明知自己在为他人开户时,唯一可能构成人头的情形就是被胁迫了;此所以他们一再说是“被支配与指示”、“母命难违”。然而,一个将满三十岁,为人夫甚至为人父的法学硕士,如何可能以母亲的意旨为无法抗拒的胁迫,而全无反抗的余地,任何法官恐怕都作不出这样的认定;尤其从陈致中自言“深信父母的清白”看来,他的角色应较接近“自由信徒”,而非“人头”。因此,我们对陈致中的惊异其实有两方面:一是学法律可以学到如此不通,一是自贬为违法工具角色可以说得如此无愧!
  
  将这样一个特殊个案夸大为法律教育的失败,或是台大法律系的失败,容有以偏概全之虞。但如果宏观地回看我们的社会,思索陈致中这样的不通与无愧,隐隐然还是可以看到一些所以致此的原因。触目可见,随着台湾的法治化,和法律渐深入社会各个角落,法律系教授凭其专业技术与语言的优势,在各个领域都能占到不错的位子,使他们形成了一股新兴势力。这些法律教授的社会活动,看在学生的眼里,无形中也影响了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社论说,这几年我们看到法律系教授出格的行为举止,相对于社会各界的期待,诸多奇言异行还真令人叹为观止。例如:“行政院”几位法律系出身“阁员”设计的抵抗权;多数“委员”为法律系教授的“行政院”诉愿会,做成公然违反诉愿法的“公投案”决定;多数“委员”为法律系教授的“行政院中选会”,做成公然违反“公投法”的“公投绑大选”决定;半数成员为法律系教授的“大法官”,违法受理由侦审对象提出的指摘审判个案“违宪”的声请,并做成解释,干扰审判的进行;更不消说,少数法律系教授或在非法律系教法律的教授,一再以粗口评论公共事务,甚至招揽仲裁,图谋暴利。这些林林总总的现象,看在法律学子的眼里,发现法律可以如此随心所欲,如此表里不一;最后会造就一位如此不通与无愧的陈致中,又有什么奇怪?
  
  所有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实在应深以陈致中的案例为戒,在课堂上讲授法律课程时,一定要不惮其烦的回到所有法律制度背后的正义理念。实定法当然不会完美,“立法”技术或政策权衡的瑕疵在所难免,因此法律的解释可以在一定情形下突破文字,这样的弹性当然是可以容许的;但即使作法律的补充,亦应回归该法背后追求的正义理念,亦即“法后之法”。为体现法律正义而调适变迁的必要弹性,岂可与谋求私利而玩弄法律混为一谈;两者的差别,只要看前面举的几个例子,便可一目了然。
  
  尤其,社论认为,法律系教授在公开场合的一言一行,都应考虑到这个法治程度还不高的社会和民众,会受到如何的潜移默化。有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称的社会工程师,法律系教授传播的法律印象,是直的、正的,还是横的、歪的,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能不慎乎?能不慎乎!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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