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致中夫妇清晨回台,两人对于敏感的关键问题,一律回答“不清楚、不知道”。
陈致中与黄睿靓夫妇终于要回来了!这对夫妇在海外宣称他们在洗钱案中只是人头,是“被支配跟被指示的角色”,是不是如此,也只能待检调进一步厘清。台湾《中国时报》社论指出,有一桩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这对夫妇迄未上过一天的班,名下却拥有数以亿计的户头,就算真是“选举结余款”,存入的却是私人户头,这其间所涉及的赠与行为,税务单位难道都不必有作为吗?
确实,陈水扁久任律师,精通诉讼过程,在日前召开记者会,坦承将两千万美元“选举剩余款项”汇往海外之前,必已针对日后刑事诉讼各项相关因素详尽推估过,也早筹妥因应之道。可以预见,本案日后必然是一审、二审、发回更审,往来缠讼,极可能历经数年,仍难判刑定谳。
社论说,刑事手段难以快速、明确制裁贪墨枉法者,剩下来的,只能祈助民事手段。而最快速、最有效、最能立竿见影、最能让当事者痛到骨子里去的民事手段,就是租税惩罚。
无论全案目前如何扑朔迷离,可以确定的是,陈水扁已经明确承认,有两千万美元资金汇往海外。而海外户头,则为其子、媳所有。如此一来,“国税局”不必再多所查证,就已经坐实了陈水扁逃漏赠与税。
目前,检察官已经针对全案,约谈证人与被告,搜索相关资料,待全案侦查结束,起诉相关人犯之后,全案即可刑事、民事两条途径分别进行。刑事途径,自然是交由地方法院,进入一审诉讼;民事途径,则因巨额资金是否为“贪污所得”,有两种处理方式。
经检察官认定,凡属“贪污所得”部分,依贪污治罪条例,自当追缴。如检察官无法举证证明这笔巨额资金为贪污所得,那么就轮到“国税局”上场,追缴赠与税。
依照台湾现行“遗产赠与税法”,仅陈水扁认帐部分,至少就有超过台币六亿两千万,因此,绝大多数金额都须适用最高级距税率50%。粗略估计,可以追回的赠与税将近三亿元。税款之外,另有罚锾,最低额度为税额一倍,亦即,罚锾、税款同额度。如此一来,仅仅陈水扁认帐部分,就可经由租税途径,替公库收入台币六亿元,几乎全数追回外逃资金。
当然,实际上能否追回,则有赖于“高检署”与“财政部”是否采取充分“保全措施”而定。对此,“财政部”应该积极主动,现在就应未雨绸缪,针对本案将来租税问题,与“高检署”绵密联系,务必掌握陈水扁家族目前在台湾所有财务状况,防止继续脱产。
社论认为,就事论事,这次陈水扁家族爆发海外洗钱超级丑闻,失职的不只是检调单位,“财政部”与所属“国税局”,也是颜面无光,表现差劲。
租税理论有一种说法,认为当局征税,应该讲究“节约稽征成本”原则。用白话文说,就是以最少的人事成本,收到最大额度税款。譬如说,综合所得税须耗用大批人力,针对广大薪资所得者课税,就很不符“节约稽征成本”原则。所有税目当中,遗产赠与税最能节约稽征成本,只要少数人力,就能征得大笔税款。
许多年前,“财政部”暨其旗下五个“国税局”就吹法螺,说是小户乱搬财产也就罢了,他们专门针对大户,集中少数人力,平常就密切注意大户动态,随时掌握数据数据,该建文件的建档,该列管的列管。换句话说,遗产税、赠与税,抓大不抓小,犯不着为了几万块钱税款,劳师动众,多费心思。他们集中火力,瞄准大户,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这话,他们说说,外界听听,财税单位姑妄言之,社会大众姑妄听之,到底灵不灵,得凭数字说话。这次扁家海外洗钱疑云,整个台湾都被瞒得密不透风。这当中完全在状况外的,就是财税单位。那么多钱搬来搬去,涉及多少赠与税?虽说是人头户搬运,难道“国税局”真的一点不知?
扁家可以这样搞人头,搞海外洗钱,其它豪门巨室亦复如此,也是以人头、银楼,运输资金,内外流通。“财政部”没法掌握扁家洗钱动态,自然也抓不到其它豪门巨室人头、洗钱、赠与。小户不值得追,大户又追不到,“财政部”暨所属“国税局”,这几年难道都在睡觉?
社论指出,扁家这刑事官司,还有得打的,调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更审,恐怕拖到驴年马月都不会有结果。真要彰显社会正义,还是得靠“国税局”,先把税单开出来,该补的补,该罚的罚,要他有得贪,没得花。“国税局”,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