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前通过“强制退休年龄延长至六五岁”一事,对此,台湾“立法机关”一直是抱持着乐观的态度,认为强制退休年龄延长至六五岁可以达到许多目的与效益,包含:符合“高龄化和少子女化”的发展趋势、落实“总统”当选人的政见和保障高龄劳工的任务权益。然而,任何政策或法律的制订与实施必然有其受益者和受损害者;倘若受损害者的人数超过受益者,那么政策或法律制订的正当性必然会受到质疑。
《联合报》对此发表评论说,“立法机关”主张,强制退休年龄延长至六五岁可以嘉惠当前年龄层在六到六四岁的受雇劳工,人数约为七万四千人。尽管如此,“立法机关”可曾评估有多少劳工的权益会因此而受到冲击或影响?根据个人评估,首当其冲者应该是当前年龄层在五五岁到五九岁的受雇劳工,人数约为四六万六千人;而这些受雇劳工可能会面临以下影响:
一、延后获得退休金给付:预计获得退休金给付的时间会由现在的一至五年延长为六到年。
二、无法获得退休金给付:由于获得退休金给付的时间延后,若雇主以关厂、歇业、业务紧缩或任务能力不能胜任等理由使劳工去职,劳工获得退休金给付的权益势必受到影响。
换言之,台湾“立法机关”通过“强制退休年龄延长至六五岁”之举已经使得为数不少的劳工陷入“能否获得退休金给付”的说不准情境。
基于高龄化与少子女化的需要,延后退休年龄有其必要和重要性。然而,为避免产生太多的负面冲击或影响,许多国家不仅对于延后退休年龄是采取渐进式的作法,更提供必要的诱因鼓励劳工延后退休和降低企业雇用中高龄劳工的工本。
反观台湾,当行政机关于看守期间似对“立法机关”的作为采取消极的立场时,在未提供任何配套措施或诱因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单方面通过“强制退休年龄延长至六五岁”之举是否妥适,不言而喻。对此,“立法机关”应尽速与行政机关协调规划必要的配套措施或方案,以降低负面冲击。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