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院昨日裁判“司法”史上首宗“总统国家机密特权”争讼案,只从程序上发回更审,未作“扣案单据是否为国家机密?”的实体认定,确是大爆冷门。
台湾《中国时报》刊文指出,未来值得关注的发展是:陈水扁若提再抗告,最高法院是否支持高院的认定?
假若陈水扁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要审酌的争议,并非扣案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而是扣案的“公务机要费”单据的所有权人,究竟是陈水扁还是“总统府”?若是“总统府”,高院所指的“总统府代理人”是秘书长,是否有理由?
高院的引据是“总统府”组织法及高院一则判决前例,乍看,似是颇有依据。
但根据释字四七O号、五四一号解释,“大法官”均认定,“总统府”并非适格的“宪政”机关,“总统”才是。据此,高院的引据是否禁得起考验?确是值得商榷。
文章回顾,一九九八年间,“总统”为了“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的任命有“宪法”疑义,以“秘书长”名义具函声请“大法官”要求更正,“总统府秘书长”函覆多了一句:“奉总统核示”,“大法官”才勉强受理声请。 二零零四年间,“大法官”在释字五四一号解释的理由书中,开宗明义即明示,本件声请是“总统”而非“总统府秘书长”。
综合两号解释意旨,高院所谓陈水扁的当事人不适格,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释?是否经得起最高法院的考验?恐怕还有争辩空间。
假若最高法院不支持高院的程序裁定,而发回高院更为裁定,高院势必正面审酌“公务机要费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实体问题,陈水扁与检察官之间的斗法,胜负之间尚属未定。
假若最高法院支持高院的裁定,本案发回北院更为裁定后,北院根据高院的裁定意旨,很可能直接从程序上驳回陈水扁的声请,根本不用审查“公务机要费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实体争议问题。
文章指出,这场斗法,到此阶段,陈水扁算是落败了。台北地院的“公务机要费”案的审判程序,也可以继续进行。
陈水扁即使改弦易辙,由“总统府秘书长”名义提出声请,请求发还扣押物。其结果,陈水扁的胜算还是很低!
因为,全案若进行到此一阶段,“扣案的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实体审查,也变得显无必要了─因为,“总统府秘书长”根本就没有“国家机密”特权,凭什么以“事涉国家机密”为由声请发还扣押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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