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评论中心  >   海峡时评

联合报:扁欲拖延审判 台高院应尽速处理

2007年10月09日 10:21:00  来源:
字号:    

  陈水扁想要以补核定“绝对机密”的方式,将“机要费”弊案的证据及笔录全部掩藏起来,借以阻止审判;虽然台北地方法院已裁定驳回,但因陈水扁将提抗告,审理程序势将因而再度受到干扰及拖延。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指出,陈水扁和吴淑珍利用假发票诈领“机要费”的犯行应是罪证确凿,否则陈水扁就不必如此甘冒大不韪,违法核定绝对机密,企图掩藏证据。如果一审宣判能拖到大选后,而且若下届“总统”又是民进党胜选,则陈水扁的贪腐罪行即有获得大赦或特赦的可能。这应当就是陈水扁的如意算盘。

  “大法官”作成六二七号解释,创设所谓“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当初考量何在难以臆测;但是,陈水扁的言行举止反覆投机,已是全台皆知之事实,“大法官”其实应当想到陈水扁会利用“大法官”创设的“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冲撞出阻挠审判的“巧门”;如今,当吴淑珍故意称病连续十余次拒不出庭的戏码,实在演不下去时,果不其然,陈水扁打开了这一道巧门。因为,即使台北地院的裁定理由写得再好,陈水扁都有依“大法官”解释内容,提起抗告的“权利”;而这一抗告,不知会将审判再拖延多久?

  社论点出,依“大法官”解释创设的“特别抗告程序”,高等法院首须推出一名“资深庭长”担任“特别合议庭”的审判长,再配合四名法官审理陈水扁的抗告。而在“特别合议庭”作出裁定前,原处分或裁定应停止执行。换言之,即台北地院驳回陈水扁核定绝对机密、要求返还证物的裁定停止执行,陈水扁的要求仍处于未定状态;既然如此,须以证据为审判基础的“机要费”弊案,自然也无法进行。这就造成了拖延效果。

  能够拖多久?坦白说,没有人知道。“大法官”有此创见,却未更精细地创设完整的“特别抗告程序”,仅含糊谓“其余抗告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是,仅就抗告程序方面,陈水扁的律师就可能找出许许多多的方法,来拖延高等法院的审理程序。陈水扁在高等法院拖延,和在台北地院拖延,效果都是一样的。

  例如,这种“特别抗告程序”的抗告期间如何计算?抗告的程式即书面及理由须如何提出?原裁定法院有无审查其程式,并在认为程式不合法且不遵期补正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其抗告之权?抗告法院即高等法院的审理程序为何?若就裁定理由之一,即台北地院认定陈水扁补核定行为只在掩饰犯罪进行审理,难免触及陈水扁及吴淑珍犯罪认定问题,非进行实体调查不可,则岂非高等法院提前审理本案?未来参与抗告裁定的法官是否均须回避?而高等法院裁定后,还可不可以再抗告?这些都是暧昧不明的地方,处理起来均甚旷日废时。

  社论认为,陈水扁此举,真正的目的就是拖延审判,而且也达到了目的。这是“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的罪过。台北地院在裁定中说,陈水扁和吴淑珍是共犯,仅因“总统”身分而未受追诉,本不应干扰审判,以示尊重台湾“司法”权和审判独立,但陈水扁却“有失恪遵‘宪政体制’的职责……竟以不合法方式核定本案卷证为机密”。台北地院裁定中的这番话,是说给有人格的人听的,说了才有效果;但陈水扁是何许人?“吴淑珍一审有罪就下台”的承诺都可以吞回去,“大法官”闭门造车的特权还有不大加利用之理?陈水扁能否将罪证吞回去,而抗告程序究竟要拖多久,端看高院的法官们是否有维护台湾“司法”权和审判独立的决心及勇气。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若因抗告程序使本案在陈水扁卸任前不能完成一审,尚有何正义可言? 

[责任编辑:张弛]

海峡时评
深度幕后
七日视点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