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说,“公务机要费”案,陈“总统”声请法院返还其已核定为“国家机密”之相关卷证,台北地院合议庭上周五以裁定加以驳回。其理由是:陈“总统”核定扣案卷宗资料为“国家机密”,不符“国家机密保护法”的规定,其核定自始不生任何效力。亦即法官认为相关数据难以构成足以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在“国家机密保护法”规范核定之列;而相关供述证据资料,是侦查卷宗的一部分,不是“总统”或“总统府”经检方扣押的物品,声请发还笔录,于法无据。
“总统府”随即发表声明稿,抨击合议庭这项裁定违法,将向高院抗告。声明中指出“总统”为本案声请人,合议庭的见解与之不同,此件争议,合议庭与“总统”均属当事人,合议庭扮演仲裁者的角色,有球员兼裁判之嫌。
社论指出,还记得上月底“司法院”翁岳生“院长”离职时,曾慨言政客践踏“司法”令他椎心泣血,却仍不肯吐露谁是践踏“司法”的政客吗?翁前“院长”始终不改温柔敦厚的书生本色,被指为乡愿懦弱,是“司法”挺不起独立脊梁的写照;他的临别赠言,在政客眼中,大概不是警愓,反而是可以续向“司法”张牙舞爪的邀请。现在地方法院三位法官不畏“总统”庞大无边的权力阴影,独立行使审判权,将心中笃信的法律见解写成裁定,其实原只是件“宪法”上法官的当为之事;可是,由于“总统府”的声色俱厉与翁前“院长”的嚅嗫其词适成对比,一桩原该如此的“司法”裁定,反倒兀自绽放出难能可贵的独立光芒!
“总统府”的声明援引“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为据,台北地院引的也是六二七号解释。陈“总统”或许认定,他事后将本案卷中证据指定为“国家机密”,因有“大法官”在解释中仙人指路而可高枕无忧。其实,解释文中既说“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非可恣意任为,而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且还径以解释创设原应由法律规定的抗告程序,“大法官”本已预示了“总统”即使曾经核定本案卷证属于“国家机密”,也要由本案法院审查其核定是否合法,所核定的信息有无证据能力等项问题,也就是应由法院独立于“总统”的意志之外,衡量究竟有无审判时不能采为证据的“国家机密”存在。
“大法官”解释理由书末加上“总统”亦可于事后核定“国家机密”的一段话语,其实是画蛇添足。“大法官”说这话时,毕竟并不知道本案卷中资料究竟是不是“国家机密”。现在事后观察,“总统”自信可以依言行事,却露出了马脚,本案合议庭诚有理由质疑,已经公开的信息岂有重新核定为机密之理?“总统”自愿交付检方的资料岂有事后反口称说机密之理?借自他人的假发票又如何可能成为影响情治人员生命安全的“国家机密”?“大法官”的多余之语,反倒像是请君入瓮的手势了!
社论认为,“府”方透过声明质疑本案法院是有资格的仲裁者,戕害“司法”的态度,实在无以复加。如果不是应由法院从事审查,“大法官”又怎会于解释中创设抗告程序再给“总统”一个机会?六二七号解释最核心的观点即是:“国家机密”特权并非绝对的权力,必须接受事前“立法”规范以及事后“司法”审查的制衡。这正是自以为凌驾一切而无所不可为的权力心态所不能理解的部分,这纸声明反倒是透露了其心态。
其实,民众未必需要深入理解艰深的法律词汇,也可轻易领会法院裁定驳回“总统”声请的道理。有人若在打官司之前量身订做看来天衣无缝的虚伪证据,一旦遭到揭穿,法院的判决必然不会假以词色。试想,在打官司之前制造人为的证据尚且如此,何况是官司打到一半才受人指点而临渴掘井?陈“总统”做为“国家机密”的核定者,既不假手任何他人,其核定“国家机密”的正当性其实要靠他平日的政治信用建立。一位政治人物整日将“国号”与“宪法”看成随用随丢的政治工具,一日口是心非,他日口非心是;昨天朝三暮四,今天朝四暮三,其政治信用不足以支撑任何须要司法严格检验的行为,也可思过半矣!
社论最后说,所以,就让我们静静等待,也静静观察,恪遵沉默守则以保留其最后仲裁权力信用的“司法”,会在“总统”提出的抗告程序中,以什么样的方式及裁判理由证明,台湾“司法”拒绝政治权威干涉的独立性,果然存在!
[责任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