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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日报:陈水扁不认输 准备以拖待变

2007年10月11日 09: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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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行文台北地院,指“公务机要费案”相关六件卷证,业经陈水扁“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应予返还“总统府”,案经“合议庭”驳回,“总统府”已决定提出抗告。台湾《中华日报》昨日发表社论说,尽管全案尚待高院裁定,但“合议庭”法官不畏权势,捍卫审判独立的精神,应给予高度肯定。

  “公务机要费案”自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审理以来就风波不断。先是吴淑珍借病请假,继而其他被告也借故拒绝出庭,除了律师团采取诸多动作干扰审判,“府”、“院”、 党更全力阻挠。等到“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出炉,明定“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后,陈水扁声请发还所有扣案凭证及讯问笔录未果,干脆将相关证物,一并重新核定为“永久保密的绝对机密”,由“秘书长”叶菊兰具名声请发还。

  社论指出,显而易见,陈水扁自始就准备打拖延战,希望以时间换取空间,在犯罪事证确凿状况下,其操作的最高指导原则就是让“公务机要费案”审不下去。如果相关卷证被认定为绝对机密,就不得呈堂做为证据,纵使“公务机要费案”继续审理,法官也无从将相关被告定罪,最后当然就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了了之!

  如此以拖待变的策略,当然要尽量制造事端来使力。就表面看,“总统”既有“国家机密”特权,又可随时于审判程式中核定机密,因此补核定相关卷证为绝对机密的动作,倒也可以算得上依法有据。然而,地院“合议庭”之所以裁定驳回,主要是从法、理、情任何角度审酌,陈水扁的做法根本站不住脚。

  社论分析说,首先,“国家机密保护密法”明文规定,核定机密应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且不得为隐藏行政疏失、违法、掩饰特定人不名誉行为。陈水扁补核定为绝对机密的相关卷证,正是“公务机要费案”中违法和行政疏失的证据,足以构成他自己和吴淑珍的不名誉行为,硬要核定为绝对机密,当然违法。

  其次,在“公务机要费案”案中,吴淑珍等人真正的主角就是陈水扁。试想,共犯集团的主犯如果掌握大权,难道就可以把扣案证物悉数藏匿或湮灭,让所有的共犯都逍遥法外吗?何况身为地区领导人,难道不应该回避吗?再者,陈水扁的计谋一旦得逞,今后所有“总统”都可为非作歹,毫无忌惮,纵然被人揭发,也可以立即把所有证物列为永久保密的绝对机密,使之无从调查,也无法定罪。如此一来,“总统”岂不是拥有犯罪特权?

  总之,“公务机要费案”的相关凭证,都是“总统府”甚至“总统”本人交给检察官,并非不法取得,当时也未列为机密;至于侦讯笔录,都是检察官在所有被告自由意志下所为,起诉后其内容又多半已公诸于世,对“国家安全”或利益未见任何损害。如今陈水扁要将这些犯罪证据,核定为绝对机密,显然既没有必要性,更没有正当性。

  社论最后表示,尽管如此,陈水扁绝对不会“认输”,姑不论抗告提出后,高院裁定尚在未定之天,设若高院驳回抗告,陈水扁也必然不会罢休,因为只要“公务机要费案”继续审理,吴淑珍等人就极可能判罪,即使目前无法对陈水扁诉究,但他迟早终将锒铛入狱。所以陈水扁一定会千方百计,使“公务机要费案”审不下去,这正是台湾民主的最大讽刺。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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