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今天的社论指出,台“立法院”昨日行使“司法院正副院长”及八位“大法官”同意权,全体被提名人均采“一票一人”个别同意,结果“正副院长”及四位“大法官”过关,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遭到否决。 这是自二零零三年起,“大法官”采十五人之中八人任期与七人任期交错制以来(即二零零三年“大法官”八人任期四年,七人任期八年,八人届满之后亦改为任期八年,使“大法官”尔后均每四年半数更替),首次换届。此制设计目的在于避免“大法官”均由同一“总统”提名,但首届十五人以及此次更换的八人,却均由陈水扁提名,而陈水扁确是争议极大、统治正当性备受质疑者,因而“大法官”的提名及同意,乃至“释宪”职权之行使,也连带受到社会舆论颇多訾议。 “大法官”是“中华民国宪法”之守护者;站在这样的高度,“大法官”对民主“宪政”秩序自当有高瞻远瞩的见识,亦应有贯彻“宪法”精神的道德勇气,否则即不配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和荣耀。然而,在本届“大法官”任内发生的许多重大事件中,“大法官”“释宪”的结果,却常见屈从于政治现实或统治权力,令台人十分失望。 社论兹举三件“释宪”为例:“三一九”真调会“释宪”案、NCC“释宪”案,及“公务机要费释宪”案。“三一九”事件是导致陈水扁第二任期统治正当性动摇的重大事件。此一事件竟交由通常的“国家”机制如警调、“国安”机关以及检察官来处理,由于受调查者正是掌握权力者,较有事实上的困难,且难以获得社会信任。然若此一事件一日不获彻底调查,陈水扁即一日受到质疑,此必将影响当局的施政能力与统治正当性。因此,由“立法院”主导设置调查机制,朝野党派均派员参与,正是唯一可行的、能获得公信力的调查设计。然而,民进党当局一方面以自创的“行政抵抗权”杯葛,一方面声请“释宪”;结果,“大法官”不但有人在“立法院”审议真调会条例时打电话给“立委”关说,还作出了自行将真调会局限于“国会调查权”的解释,扼杀了真调会。“大法官”这种行为看似帮了陈水扁的大忙,实际上却是使陈水扁重获统治正当性的机会也因而丧失,其政权陷于这几年来的内耗空转,于台湾及于其个人其实均大大不利。这是“大法官”懦弱短浅,受到政治现实牵制的一例。 NCC的组成方式之所以与一般机关均不相同,背景因素是当局近年来不依法行政的事例罄竹难书,对诸多行政系统内的合议机关竟亦任意操控,“立法院”在野党派遂要求NCC的组成必须由“立法院”参与,不能同意由“行政院”一手控制。这样的诉求,在今日政治情势下,是有一定道理的。“行政院”透过中选会操作“公投”绑大选,就是一例。然而,“大法官”对这样的政治现实却视而不见,亦不能接受NCC的特殊性,一味以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由,否定“立法院”参与的正当性。这是“大法官”所为解释局限性的一例。 社论指出,至于“公务机要费”的释宪案,“大法官”虽然并未阻止审判;但“大法官”解释中,创设所谓“总统”“机密特权”以及特别的取证程序,后来仍被陈水扁“钻巧门”,企图用核定绝对机密、永久保密的方式,封锁全部证据及笔录,达到阻止审判的目的。近来“大法官”“释宪”习于“造法”,却因此被陈水扁利用,甚或甘受陈水扁利用,以致间接影响了“公务机要费”弊案的审判,亦即影响了正义的实现,此案即是鲜明的例证。 如今,下届“大法官”在争议中产生了新的人选。新任的“大法官”将要担任“释宪”工作,至少到下任“总统”的四年任期届满为止。换言之,将是陈水扁提名的“大法官”,要在新的“总统”治下行使“释宪”职权。台人只能期望陈水扁“毁宪”玩法的恶劣风气,不要感染到未来的“大法官”,亦不要继续污染伤害未来的“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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