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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法律岂能专为当权者量体裁衣?

2007年09月27日 09: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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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署名评论文章说,十三、四人组成的“大法官”,四年共作出六十七件解释,民众或许难以判断其是否称职与优劣;但相对的,美国九人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每年作成约百件判例解释,四年达四百件,且每件都有完整判决书。

 

民众或许认为;台湾的“大法官”于数量虽不如人,但重质不重量;不过,事实恐非如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过去二百多年来,每件宪法解释,无不以捍卫宪法最高价值与目的:约制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与维护人民利益,更以实现人民之最高意旨为职志,坚定的扮演“宪法守护神”职责。因此,美国大法官于涉及总统之案件,几乎都是“总统败诉”。

 

例如,杜鲁门总统于韩战期间,下令接管钢铁厂,禁止罢工,大法官判决:杜鲁门违宪败诉。尼克松总统水门案,尼克松挟“总统机密特权”,大法官亦判决:尼克松败诉,须交出证据,导致尼克松辞职下台。另外,克林顿总统涉及与琼丝小姐之性骚扰绯闻案,克林顿亦败诉。二○○四年布什总统因反恐战争涉及战犯羁押审判之争议,大法官更作成不得因反恐战争而容许总统违宪之判决。

 

文章说,民众可清楚看到,美国大法官于面对当权总统时,更坚持宪法正义,无畏无惧地判决总统败诉,将美国宪法解释成一部真正的“人民宪法”。

 

相对的,台湾的“大法官”似乎完全相反,是否将台湾的“宪法”,解释成一部“总统宪法”,可由民众评断。

 

文章以两件本届“大法官”涉及陈水扁“总统”的解释案为例指出,第五八五号之“三一九真调会条例”,导致难以启动对陈“总统”枪击事件之真相调查,等同于判决“‘总统’胜诉、人民败诉”。

 

另外,第六二七号解释,其于涉及陈“总统”贪污案件审判衍生之刑事豁免权与“国家机密特权”,其解释内容,不但含糊矛盾,超越“宪法”解释范畴,更有间接开启“巧门”之嫌;导致陈“总统”得借此向台北地院要求补列为“绝对机密”之“空间”。此种“宪法”解释犹如“量身裁衣”。

 

近日“立法院”将对“大法官”行使同意权。基于同样由陈水扁“总统”提名,已经担任四年上届“大法官”的“成绩表现”,人民有绝对的理由与权利,对于此次亦是由陈水扁“总统”提名的“大法官”,存在“合理怀疑”;他们未来是不是仍是捍卫“总统”利益的“总统大法官”?

 

文章呼吁,期盼“立委”至少应进行必要措施:第一、全面且完整调查了解每位被提名人之品德、操守与“宪法”专业能力,排除任何“政治任命”;第二、深入查核被提名者与陈“总统”之间的关系,并探究陈“总统”提名之真实理由;第三、调查所有被提名人之完整资料,并公开供全民检视;第四、宁缺勿滥,任何存在“合理怀疑”其能否适任为捍卫“宪法”,担负“人民大法官”者,即不予同意,俾能建构组成为称职“大法官”!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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